《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研究》主要内容:清代的科举法律是中国封建科举法律的集大成者和总结性成果。因此,研究清代的科举法律文化,必须首先研究清代的科举立法。不仅要研究静态的立法成果,还要研究动态的司法过程。清代对科场弊案的处理实行援法断罪的封建司法原则和类推裁断相结合。但清代科举不试“判”,极大地影响了士人学习法律的积极性和入仕官员的法律素质,为刑名幕友控制司法创造了条件,这是清代司法黑暗的重要原因。清代的科举法律文化包括精神法律文化和物质法律文化,清代的科举器物和科举仪式是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的有形体现,是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科举法律文化被烙上专制主义的深刻印痕,但同时,呈现出了专制主义前提下的和谐性特征和人本色彩,以及对行政效率的追求。此外,还体现了处罚原则和制裁措施多样化的特点。到了近代,科举由于其以八股文取士,考试内容空疏不切实际,不足以有效应世事,不得不最终被废除,清代的科举法律文化也因此走上了变迁之路。但公平择优是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的核心精神,也是清代科举法律文化中具有超时代性的合理内核,是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最宝贵的精神遗产之一,也是对世界思想文化宝库的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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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研究》由知识产权出版社出版。历代记述科举之书,不一而足。即清人笔记,如《庸闲斋笔记》、《世载堂杂议》、《听雨丛谈》诸书,亦每多议及此制。及至晚近,研究科举者,更如雨后春笋,林林总总。从此书所附参考书目录,可以窥见一斑。所以,以科举作为研究题材,且需在前人基础上有所创新,可谓难矣。但亦可见科举一题,却又是常论常新之题。《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研究》作者就是在这种情形下,通过法律文化的视野,截取清代这一历史断代,对科举制度作一文化上的检视。以冀推陈出新。 作者简介
叶晓川,1977年生,浙江永嘉人,兰州大学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任教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律系,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公安法治理论。 目录
绪言
第一章 清代的开科取士
第一节 科举的源流
第二节 清代的开科取士
第三节 小结
第二章 清代的科举立法
第三章 清代科举法律的主要内容
第四章 从科场案看清代的“法治”
第五章 清初科举中的试“判”
第六章 清代科举中的器物和仪式法律文化
第七章 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的特点
第八章 清代科举法律文化在近代的变迁
第九章 结语
主要参考书目
致谢 文摘
绪言
三、研究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的意义
科举法律文化自隋唐起,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至清代到达成熟,“立法之固,远轶前代”。因此,洞察清代科举法律文化,就能透视中国科举法律文化的应有内涵。此外,与历代科举的命运不同,适应清末被迫发生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遽变,已日益走向文明反面的清代科举不得不经历了由改革到废除的变迁。因此,以近代中西法律文化冲突与融合为背景的清代科举法律文化,必然是一幅内涵丰富的生动图景。我们研究清代科举法律文化,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客观梳理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的内涵和价值
1905年光绪皇帝下诏废除科举,清代科举从此成为历史,但清代科举所内蕴的法律文化并不会因此消亡。在这一百年中,中国社会经历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的评价也从长期以来的全盘否定逐渐趋于冷静、客观,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的一些内在价值逐渐得到人们的肯定和重视。科举废除百年后,有必要对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的内涵和价值进行客观的梳理、评价和反思。
(二)为当代中国的公务员考试法律文化建设提供可资借鉴的“本土资源”
清代科举法律文化的影响是深远的。不要说在清末废除科举后,就是在一百年后的今天,在高考、自考、公务员考试等现代考试中,都留下了科举的深刻印痕。
| ISBN | 7802472725 |
|---|---|
| 出版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 作者 | 叶晓川 |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