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1143-2009):压水堆核电站-回路主设备监造技术导则》内容简介: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安排制定的。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丽英、张文中、吴洪、刘立、陈晓青、吴小康、赵家镇。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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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 1143-2009):压水堆核电站-回路主设备监造技术导则》是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的。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体要求
5 监造工作管理
6 监造活动主要内容
7 监造报告
8 压水堆核电站一回路主设备监造重点项目和建议的见证点设置
附录A (资料性附录)反应堆压力容器监造重点项目和建议的见证点设置
附录B (资料性附录)堆内构件监造重点项目和建议的见证点设置
附录C (资料性附录)蒸汽发生器监造重点项目和建议的见证点设置
附录D (资料性附录)主泵质量监造重点项目和建议的见证点设置
附录E (资料性附录)稳压器监造重点项目和建议的见证点设置
附录F (资料性附录)主管道设备监造重点项目和建议的见证点设置 序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1415号)的要求安排制定的。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核电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热工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丽英、张文中、吴洪、刘立、陈晓青、吴小康、赵家镇。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文摘
插图:
4.3 对设备质量形成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督促制造单位对发现的问题采取纠正措施和监督制造单位实施改进行动;促使制造单位的制造活动和结果满足法规、标准、合同、技术规范等要求;设备监造工作不替代制造单位应做的质量控制活动。
5 监造工作管理
5.1 监造主要依据
设备监造依据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内容:
a)设备采购合同及其附件;
b)设备监造委托合同;
c)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d)设备制造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
e)制造单位项目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f)相关方约定的其他要求。
5.2 监造人员的要求
监造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并得到授权,方可从事压水堆核电站一回路主设备的监造。
5.3 监造工作过程
5.3.1 在设备采购合同中,应明确对设备制造监造的内容和要求。
5.3.2 设备监造单位应编制监造大纲,如项目业主委托设备监造工作,应与委托的监造单位签订监造委托合同,明确监造范围、依据、监造活动内容和要求等;监造委托合同与设备采购合同条款内容应无冲突。
| ISBN | 155083.2266 |
|---|---|
| 出版社 | 中国电力出版社 |
| 作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能源局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