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0年1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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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是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修正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文摘
第二款:“军官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享受军人保险待遇。”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军官住房实行公寓住房与自有住房相结合的保障制度。军官按照规定住用公寓住房或者购买自有住房,享受相应的住房补贴和优惠待遇。”
二十二、第三十一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军官享受休假待遇。上级首长应当每年按照规定安排军官休假。”
二十三、第三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军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和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优待。”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三条:“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一)担任排级职务韵,八年;“(二)担任连级职务的,’副职十年,正职十二年;“(三)担任营级职务的,副职十四年,正职十六年;
“(四)担任团级职务的,副职十八年,正职二十年。”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现役的最低年限分别为:
“(一)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二年;
“(二)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十六年。
ISBN | 97878007853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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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作者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