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公共广播电视研究 (平装) 7565700037,978756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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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公共广播电视研究》以“公共制度集大成者”——德国为样本,探讨公共广播电视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制度特征。从制度变迁和社会力量博弈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德国公共广播电视与国家制度之间的互动关系,并结合广播电视制度设计的几大基本环节:理论(文化)基础、法律制度、财政来源、组织结构、节目内容和受众研究等方面,对德国公共广播电视进行了全方位解读。书后专门附上了作者翻译的6个德国广播电视法,填补了我国在相关研究上的空白。
编辑推荐
《德国公共广播电视研究》:媒介与社会书系。
作者简介
何勇,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教师,传播学博士。先后游学德国科隆大学和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在后者从事博士后研究),并在中央电视台名牌节目《新闻调查》长期担任编导,有较长的媒介实践经验,并实地调查欧洲和澳洲的广播电视机构。目前主译完成了《媒体制作人法律实务手册》,参与多项国家级和部级研究项目,发表了近20篇中、英文学术论文。主要研究方向为媒介政策与法规、广播电视制度、国际传播和对外传播理论与实务,以及电视新闻节目和纪录片制作等。
目录
自序 导论 至善之道与垄断之殇 第一章 德国广播电视制度史 1.1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的德国广播电视体制 1.2 公共广播电视时期(1945-1983):公共体制的形成和垄断 1.3 双重广播电视体制并存时期(1984-):竞争与趋同 第二章 公共广播电视概念及其理论 2.1 广播电视的三种理论 2.2 公共广播电视的概念 2.3 公共广播电视的社会基础和理论来源 2.4 公共广播电视的基本特征 第三章 德国公共广播电视的法律制度 3.1 德国公共广播电视的基本法律框架 3.2 德国广播电视事业的立法权 3.3 宪法层面的基本原则 3.4 联邦州层面的广播电视法规 3.5 德国公共广播电视的监管模式 第四章 德国公共广播电视财政 4.1 广播电视的基本收入来源 4.2 德国公共广播电视的财政来源 4.3 公共广播电视的财政平衡 4.4 公共广播电视的财政危机 第五章 德国公共广播电视的组织结构 5.1 对研究对象的限定 5.2 广播电视组织的所有制和组织形式 5.3 公共广播电视机构基本模式:执行功能与决策和监管功能分立 5.4 德国公共广播电视机构组织结构的基本原则 5.5 台长(Der Intendant) 5.6 电视(广播)委员会(Rundfunkrat) 5.7 行政委员会 5.8 德意志联邦公共广播电视联盟 第六章 德国公共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和受众分析 6.1 进行节目内容和受众分析的目的 6.2 德国电视传播内容分析的研究背景及基本成果 6.3 研究方法:频道结构分析和内容分析 6.4 公共电视和商业电视的内容比较分析 6.5 受众行为研究 第七章 公共广播电视的缺陷和双轨制下的生存困境 7.1 广播电视制度变革的动因 7.2 德国公共广播电视制度的缺陷 7.3 公共广播电视在双轨制下的生存困境 7.4 公共电视的两难选择 结语 参考文献 附录 德国广播电视法(根据德文原版翻译) 一、德国广播电视州际协议(2005版) 二、ARD州际协议 三、ZDF州际协议 四、广播电视收费州际协议 五、广播电视财政州际协议 六、媒介服务州际协议
序言
本书来自我的博士论文,完成于2006年。后进行了较大的改动以适应一本专著的需要。更新的地方主要包括具体的文本结构以及最新材料的加入,并在文后附上本人翻译的德国相关法律,希望能够给读者提供最新并且方便的素材和观点。 博士毕业,一晃五年就过去了,不由感叹人生充满了偶然性。2005年,还是博士研究生的我,由于偶然参与了导师的一个跨国项目,竟然开始学德语,然后留学德国,并且开始翻译德国广播电视法(广播电视州际协议),现在想来这个跨度确实有些大。 在游学科隆一年之后,本科硕士一直学习电视新闻,并且在中央台评论部工作四年的我,竟然没有被电视学院录用,而被法律系录用,进入了一个完全不同的环境。又是一个意外。 工作两年以后的2008年,导师转发了个邮件给我,新西兰坎特伯雷大学政治与传播学院招博士后,研究中国宣传制度。我申请不果,本以为就此作罢。但几个月后,新西兰方面来信告诉我,可以了。又是一个意外。 新西兰研究期间的成果寥寥,不过有个副产品,一篇关于中国对夕}电视和CCTV一9的文章,回国后在《现代传播》上发表。文章刊发后一个月,接到中央电视台的电话,说领导看了,点名让我参加CCTV-!的改版调研,带领一个小组,主持国际几大新闻台播出内容的横向监淡和分析。这还是个“无心插柳”的意外。
文摘
插图: 阿登纳政府之所以先后否决和推迟了公共电视和出版商们关于建立第二个电视频道的申请,原因是他想建立联邦政府管理的电视频道并推动《联邦广播法(草案)》的通过,此举无疑用事实确定了广播电视的立法权归于联邦,如果这样,军管时代“去集中化”的遗产以及德国“联邦制”的国家制度将流于形式。1959年9月30日,出于“宪法和国家政治的原因”,联邦参议院否决了政府的提案。阿登纳又想出了一个方法,要求财政部长建立一个信托形式的“德国电视股份有限公司(DFG)”,公司注册资金为23000马克,联邦出12000马克,剩下的11000马克由11个联邦州各出1000马克,这样联邦就成为公司的控股方(有点像魏玛时期的帝国广播公司)。但是各联邦州当然不会上这个当,拒绝出钱,结果联邦只好自己掌握了所有的股份。联邦州不肯罢休,马上向联邦宪法法院上诉,反对建立联邦控制的电视频道以及所谓的“德国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联邦宪法法院于1961年2月28日判决,联邦政府建立“德国电视股份有限公司”违宪。 这就是电视史上著名的“第一个电视判决”,或被学术界戏称为“总理电视”的判决。该判决通过释法的方式确定了广播事业的主管部门:广播电视的组织权力仅限于各联邦州,而联邦和邮政部门的权力范围仅限于技术部分。联邦宪法法院强调,广播电视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有重要的区别,在新闻出版方面已经形成了信息来源或提供者的多元化,而广播电视由于技术经济上的特殊性,比如频道资源的有限性和大资金的投入,暂不考虑提供者的多元化。因此,联邦宪法法院认为现已存在的公共广播电视是适应当前技术和经济情况的,它可以保证广播电视的新闻自由。另外,联邦宪法法院还指出,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广播电视置于国家和单一的商业组织控制之下。 “第一个电视判决”的意义在于,作为联邦的最高法院和宪法机构,联邦宪法法院成为阐释贯彻宪法关于公民基本权利中言论、出版和广播电视自由①的最高机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由两个判决委员会组成,各有8名法官,法官由联邦议院和联邦参议院各选一半。这种组成保证了决策机构的多元化和民主性。
ISBN7565700037,978756570
出版社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
作者何勇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