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期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从研究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期婚姻家庭领域里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入手,剖析其对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冲击及对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的挑战和影响,以多维视角系统考察和审视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产生和发展变化的内在规律及背景,挖掘和揭示隐蔽在婚姻家庭法背后的历史、文化、宗教、经济及法律等深层内涵和原因,以问卷、座谈会和个案深度访谈等社会调查手段及实证分析等研究方法,关注和具体探析婚姻家庭前沿理论与热点话题及审判实务难点问题,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重视制度与价值的融合,以期为完善我国婚姻家庭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提供法理依据和学术支撑,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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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期婚姻家庭法律问题研究》:西北民商法学术文库 作者简介
张伟,1960年出生,吉林长春人,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妇女与家事法律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陕西妇女/性别研究与培训西北政法大学基地负责人。长期从事婚姻家庭法学、民商法学等教学、研究工作,主要研究方向为家事法理论与实务、妇女法与社会性别理论、家庭暴力防治等。出版著作4部,先后在《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十多篇。主持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构建和谐社会与婚姻家庭新问题研究”和中国法学会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婚姻家庭纠纷解决机制的调查与研究”等,主要参与并完成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民营企业财产权利保护制度研究”的研究工作。 目录
第一章 转型期婚姻家庭新问题的成因分析
第一节 传统与现代婚姻家庭的交融与矛盾
第二节 当前影响婚姻家庭和谐的主要背景及要素
第三节 婚姻家庭新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矛盾及影响
第二章 特殊与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
第一节 农村出嫁女财产权益保护与传统习惯(法)的冲突
第二节 妇女婚姻家庭权益的法律保护
第三节 性别失衡与“缺失的女性”
第四节 关于军婚保护的法律思考——以三名现役军人的深度访谈为重点
第五节 农村老年人养老问题分析——以西安临潼地区为调查对象
第六节 中西部农村老年妇女再婚状况调查与分析——以山西省夏县祁家河乡为例
第七节 关注“空巢老人”——以西安市某社区空巢老人生活的调查为例
第八节 儿童家庭与社会保护机制思考——以受虐儿童的保护为重点
第九节 家政工的社会与法律保护思考——以社会性别主流化为视角
第十节 性别与法律视野下的女性农民工权益保障实证考察与探究——以江苏省为例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防治
第一节 高受教育水平家庭中的隐形暴力问题初探
第二节 浅析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其对策——以四川省泸县妇联的调查为重点
第三节 家庭暴力司法干预的调查与思考——以陕西省为例
第四章 边缘群体、少数群体的权益保护
第一节 同性恋与同性婚姻
第二节 变性人婚姻家庭面I临的法律问题——对变性人案例涉及儿童权利的保护
第五章 同居与婚姻
第一节 同居理论问题初探——以非婚同居为指引
第二节 未婚同居现象初探——以西安市大学生未婚同居现象为例
第三节 网络婚姻引发道德和法律难题
第四节 我国婚姻登记立法与实务问题及对策研究——以西安市为例
第六章 现代生殖技术与人工生育子女
第一节 “独身女性生育”与公民生育权
第二节 人工生育子女法律地位初探——兼议未来克隆人技术引起的法律难题
第七章 离婚的后果及相关问题
第一节 离婚时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的保护问题——以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为视角
第二节 离婚案件中特殊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探析
第三节 离婚时夫妻所持公司股权分割问题研究——以一人公司股权的分割为重点
第四节 建构解决我国婚姻冲突的别居制度
第五节 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初探
第六节 婚姻调解制度之思考
第八章 总结与反思——制度与价值的结合及传统与现实的融合
第一节 社会和谐与婚姻家庭和谐
第二节 婚姻法的困惑与婚姻家庭审判实务的失范
第三节 道德的呵护与守望及婚姻家庭伦理的重构与反思
参考文献 序言
当今中国正处于一个新的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在婚姻家庭领域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为:家庭显性暴力与家庭隐性暴力(冷暴力)、现代人工生殖技术与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独身女性生育与公民生育权、变性人与性别选择权、婚外同居与未婚同居、同性伴侣与同性婚姻、网络婚姻与现实婚姻、农村出嫁女的权益保护与习惯法(村规民约)的冲突、性别失衡与婚姻挤压、农民工权益保障与家政工的社会及法律保护、妇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与受虐儿童的家庭及社会保护、老年人权益保护与空巢家庭、儿童最佳利益原则与离婚时未成年子女子女最大利益的保护、离婚案件中涉及股权分割与几种特殊的夫妻共有财产分割的难点问题、别居制度的缺失与欠缺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问题及我国婚姻登记立法与实务中存在的难题等。这些问题的产生与变化,对传统婚姻家庭观念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一些村规民约等传统习惯与现行制定法发生冲突,也使当代中国婚姻家庭制度经受着新的挑战,从而加深了社会矛盾,加速了社会分化,如果任此不和谐的社会继续发展,中国整个社会的细胞——家庭将有可能被摧毁,甚至存在最终导致社会解体的危险。对此国内学界尤为关注,见仁见智。本成果是在笔者主持并已完成的陕西省妇联、陕西省社科联重点研究项目(SWS-0963)和西北政法大学校级科研项目(06XJB005)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受陕西省重点学科建设专项资金资助所完成的最终研究成果。本成果借鉴了各学科有关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成果,以笔者近期相关研究成果及有关文献、调查统计资料为基础,依据最新的婚姻家庭法理论、婚姻家庭理论、家庭社会学理论,采用法学、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经济学、文化人类学等多学科研究方法,运用调查问卷、座谈会及个案深度访谈等社会调查手段,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重视制度与价值的融合,关注婚姻家庭前沿理论与审判实务问题。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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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程序方面
(1)关于间歇性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问题。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病情间歇期间,神志清醒,具有判断行为是非的能力。我国《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条可以看出,对于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在精神正常的状态下,应认定其具有诉讼行为能力,他可以作为原告起诉的权利和作为被告答辩的权利,不应为其强行设置诉讼代理人。同理,在民事案件中,如果精神病人诉讼离婚时,无论其以原告身份还是被告身份出现,都应首先鉴定其精神状态,看其是在间歇期,还是发病期,如果是在间歇期,那么就认定其具有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可以自行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相反,如果病人处在发病期间,很明显,就应适用下面这种情况。
(2)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诉讼能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条规定: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民法通则》第13条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ISBN | 7511136,9787511137 |
|---|---|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 作者 | 张伟 |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