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收基本法规汇编(1949.9-2009.9) (平装) 9787509514436,75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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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260331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税法
《中国税收基本法规汇编(1949.9-2009.9)》主要内容简介:为了充分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税收工作的发展历程和成就,我局编辑了《中国税收基本法规汇编(1949.9—2009.9)》(以下简称《汇编》),旨在为税务、财政、经济等部门,党政、立法、审判、检察等机关,财经院校、科研单位和国内外研究中国税制的各界人士提供一部比较全面、准确、权威的税收史料,以便总结历史经验,开创未来,为进一步完善中国税制服务。 《汇编》收录了从1949年9月到2009年9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政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包括原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税务局)和海关总署等部门(单位)发布的税收基本法规和相关文件,共计268件。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征收的其他财政收入的有关法规列入《中国税收基本法规汇编(1949.9-2009.9)》附录。限于篇幅,海关进出口税则类文件均未收录。
编辑推荐
《中国税收基本法规汇编(1949.9-2009.9)》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目录
1949年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节录) 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 1950年 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令政财字第3号发布 全国税政实施要则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令政财字第3号发布 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全国各级税务机关暂行组织规程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令政财字第3号发布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令政财字第3号发布 货物税暂行条例 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令政财字第3号发布 政务院关于关税政策和海关工作的决定 1950年3月17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件政秘字第391号发布 契税暂行条例 1950年4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 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 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 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政财字第398号公布 货物税暂行条例 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政财字第398号公布 屠宰税暂行条例 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政财字第398号公布 印花税暂行条例 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政财字第398号公布 利息所得税暂行条例 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今政财字第398号公布 工商业税民主评议委员会组织通则 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政财字第398号公布 税务复议委员会组织通则 1950年12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政财字第398号公布 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50年1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令财税字第6598号公布 货物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50年12月2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令财税字第6598号公布 关于海关代征吨税办法的联合通知 1950年12月22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海关总署文件财关税联字第1号发布 1951年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1951年1月4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令财税字第6823号公布 特种消费行为税暂行条例 1951年1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文件政财申字第17号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海关法(节录) 1951年4月1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命令政财字第70号公布 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51年8月8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政财字第133号公布 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1951年9月1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令政秘字第714号公布 1952年 船舶吨税暂行办法 1952年9月16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批准,同年9月29日中央人民政府海关总 署通告第6号公布 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税制若干修正及实行日期的通告 1952年12月26日政务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 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1952年12月26日政务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 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 1952年12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令(52)财税吴字第150号公布 1952年12月26日政务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发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 1952年12月26日政务院批准,同年12月31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商品流通税试行办法施行细则 1952年12月31日中央人民政府财政部令(52)财税吴字第150号公布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同日会议主席团公布 1956年文化娱乐税条例 1956年5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文化娱乐税条例施行细则 1956年5月4日财政部文件(56)财税吴字第34号公布 1957年国务院关于调整获利较大的经济作物的农业税附加比例的规定 1957年12月7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七次会议原则批准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 1958年6月3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六次会议通过,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国务院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税平均税率的规定 1958年6月6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改进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1958年6月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七次会议批准,同年6月 9日国务院命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草案) 1958年9月11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零一次会议原则通过,同年9月13日国务院命令议字69号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统一税条例施行细则(草案) 1958年9月13日财政部令(58)财税字第52号公布 1959年国务院关于从1959年起停止征收存款利息所得税的批复 1959年1月6日国务院文件国财周字第002号发布 196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进出口税办法 1960年11月17日国务院批准,1961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部命令(61)关税密林字第492号发布 1962年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制定的《集市交易税试行规定》的通知 1962年4月16日国务院文件(62)国财办周字第60号发布 1963年国务院关于调整工商所得税负担和改进征收办法的试行规定 1963年4月13日国务院全体会议通过,国务院文件国议字28号发布 1966年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停止征收文化娱乐税的请示报告》 1966年9月19日国务院文件(66)国财办字231号发布 ……
文摘
插图: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认为:在过去一百多年当中,帝国主义者侵犯了我国的海关自主权,他们用武装力量及奴役式的条约,强迫我国开辟商埠,进行对外贸易,规定以极低的关税甚至免除关税输入商品。各帝国主义国家,曾充分利用了这些特权,大量地向我国输入生产品,吸收廉价原料,并藉此绞杀和阻碍了我国民族工业的自由发展,使我国长期变为落后的从属外国的半殖民地。 帝国主义者为了保护其在对外贸易方面的特权,为了对其奴役性的条约或掠夺性的借款取得赔款与债息的担保,曾长期地掌握了我国海关管理和关税收支的大权,海关主要负责人员,全部由英美人担任,在各海关用英语办事行文,外国职员的薪金比中国职员高得多,并且享受一切中国职员所得不到的特殊优待条件。1943年的所谓“取消不平等条约”,并没有真正实现海关的自主,只不过是把海关的管理权从一个帝国主义者转到另一个帝国主义者手里,海关的最高官员由美国人代替了英国人。 帝国主义者掌握我国海关大权后,继续扩大损害我国主权,如将与海关无关的职务,如保证航运的安全和巡卫国境海岸等,也搅人海关管理范围之内,用我国海关的和其他的收入,建筑港口、灯塔及其他助航设备,这些设备,对我国固有一定用处,但首先是利用来保证外国运输的安全和方便,而不是用来便利我国脆弱的不能与外国资本主义公司进行竞争的航运。再,海关缉私和国防保卫工作,原是完全不同的两种任务,但他们利用缉私的名义,在有些地方竟将警卫国境海岸的国防保卫工作也由海关掌握起来。 由于中国人民大革命的伟大胜利,结束了以上各种不平等与不自主的状态,收回了中国在关税政策方面的独立主权及管理海关事业的自主权。 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认为:在目前条件下,国家海关工作与国家对外贸易工作上所进行的监督与某种管制,在恢复与发展我国人民经济中应起重要的作用,海关税则,必需保护国家生产,必需保护国内生产品与外国商品的竞争。
ISBN9787509514436,750951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