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实用版) (平装) 7509320763,97875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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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260771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建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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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建筑市场]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建设活动要求】 第四条【国家扶持】 第五条【从业要求】 第六条【管理部门】 第二章 建筑许可 第一节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七条【许可证的领取】 第八条【申领条件】 第九条【开工期限】 第十条【施工中止与恢复】 第十一条【不能按期施工处理】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业条件】 第十三条【资质等级】 [建筑业企业资质]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第十四条【执业资格的取得】 [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 [监理工程师] 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五条【承包合同】 第十六条【活动原则】 第十七条【禁止行贿、索贿】 第十八条【造价约定】 [合同定价] [投标报价] 第二节 发包 第十九条【发包方式】 第二十条【公开招标、开标方式】 [公开招标] 第二十一条【招标组织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发包约束】 第二十三条【禁止限定发包】 第二十四条【总承包原则】 [肢解发包] 第二十五条【建筑材料采购】 第三节 承包 第二十六条【资质等级许可】 第二十七条【共同承包】 第二十八条【禁止转包、分包】 [违法分包] 【转包】 第二十九条【分包认可和责任制】 [施工分包] 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条【监理制度推行】 [工程建设监理] [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监理委托】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监理监督】 [工程监理的依据] [工程监理的内容] [工程监理的程序] 第三十三条【监理事项通知】 第三十四条【监理范围与职责】 第三十五条【违约责任】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管理方针、目标】 第三十七条【工程设计要求】 第三十八条【安全措施编制】 第三十九条【现场安全防范】 第四十条【地下管线保护】 第四十一条【污染控制】 第四十二条【须审批事项】 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第四十四条【施工企业安全责任】 第四十五条【现场安全责任单位】 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施工安全保障】 第四十八条【企业承保】 第四十九条【变动设计方案】 [建筑主体] [承重结构] [装修禁止行为] 第五十条【房屋拆除安全】 第五十一条【事故应急处理】 第六章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二条【工程质量管理】 第五十三条【质量体系认证】 第五十四条【工程质量保证】 第五十五条【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六条【工程勘察、设计职责】 第五十七条【建筑材料供给】 第五十八条【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九条【建设材料设备检验】 第六十条【地基和主体结构质量保证】 第六十一条【工程验收】 第六十二条【工程质量保修】 第六十三条【质量投诉】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擅自施工处罚】 第六十五条【非法发包、承揽处罚】 …… 第八章 附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文摘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第二百七十条【合同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二百七十一条【招标投标】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总包与分包】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主要内容l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主要条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检查权l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的验收】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ISBN7509320763,97875093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