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释本 [平装] 9787511813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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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277352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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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注释本》内容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最高人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第三条案件管辖 第四条审理程序 第五条涉外破产的效力 第六条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 第八条破产申请书 第九条申请的撤回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受理期限 第十一条送达期限与送达后的材料提交 第十二条不受理申请与驳回申请 第十三条指定管理人 第十四条通知与公告 第十五条债务人义务 第十六条个别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十八条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第十九条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第二十条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管辖恒定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管理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职责 第二十六条管理人须经法院许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管理人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管理人的报酬与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管理人辞职限制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债务人财产范围 第三十一条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一 第三十二条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二 第三十三条无效的债务人行为 第三十四条可追回的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出资的追缴 第三十六条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的追回 第三十七条清偿债务与替代担保 第三十八条非债务人财产的取回 第三十九条在途标的物的取回 第四十条抵消条件及其限制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破产费用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共益债务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清偿顺序与破产程序终结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债权人 第四十五条债权申报期限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与附利息债权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与诉讼、仲裁未决 债权 第四十八条不必申报的债权与职工权利 第四十九条债权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的申报 第五十一条保证人或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三条解除合同后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四条受托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五条票据付款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六条补充申报;未申报 第五十七条债权表保存 第五十八条债权表的核查及异议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债权人的表决权;职工和工会代表的发表意见权 第六十条债权人会议主席 第六十一条债权人会议职权 第六十二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召开 第六十三条召开债权人会议的提前通知 第六十四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第六十五条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表决未通过事项 第六十六条对裁定不服的复议 第二节 债权人委员会 第六十七条债权人委员会的组成 第六十八条债权人委员会职权 第六十九条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债权人委员会的行为 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条重整申请人 第七十一条对重整申请的审查与公告 第七十二条重整期间 第七十三条债务人自行管理事务 第七十四条聘任债务人的经管人员负责营业 第七十五条担保权的暂停行使及恢复 第七十六条按约定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财产 第七十七条重整期间对相关人员的限制 第七十八条终止重整并宣告破产的情形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的期限与不提交的后果 第八十条债务人可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第八十一条重整计划草案的内容 第八十二条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的分组表决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附录
文摘
第七十五条经人民法院同意,清算组可以聘用律师或者其他中介机构的人员追收债权。 第七十六条债务人设立的分支机构和没有法人资格的全资机构的财产,应当一并纳入破产程序进行清理。 第七十七条债务人在其开办的全资企业中的投资权益应当予以追收。 全资企业资不抵债的,清算组停止追收。 第七十八条债务人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收益应当予以追收。对该股权可以出售或者转让,出售、转让所得列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股权价值为负值的,清算组停止追收。第七十九条债务人开办的全资企业,以及由其参股、控股的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需要进行破产还债的,应当另行提出破产申请。 第八十条清算组处理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规定。未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应当在该集体范围内转让。 第八十一条破产企业的职工住房,已经签订合同、交付房款,进行房改给个人的,不属于破产财产。未进行房改的,可由清算组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改事项,向职工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具备房改条件,或者职工在房改中不购买住房的,由清算组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ISBN978751181344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