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平装] 9787802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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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278607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编辑推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四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公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证券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草案)和外国中央银行财产司法强制措施豁免法(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文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人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ISBN9787802190304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