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从分析破产制度对利益平衡机制的需求出发,论证了破产法的利益平衡机制是私法原则在破产法中的具体体现,阐述了利益平衡机制所包含的整体利益优先、破产利益平衡与破产治理、破产程序中的利益调整规则,进而论述了利益平衡机制在破产制度中适用的相关问题。破产制度的建立本身是对利益调整机制的变革,设计破产制度的目的即在于提供一种公平、公正的且有效率的债务整理与清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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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上的利益平衡问题研究》:经济法文库。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利益平衡与破产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利益平衡与法律制度
第二节 法治性破产以利益协调为宗旨
第三节 利益平衡机制的理论分析
第二章 破产利益平衡的理论分析
第一节 破产法的性质与破产利益平衡原则
第二节 私法原则与利益平衡
第三章 破产利益平衡机制的基本规则
第一节 整体利益优先规则
第二节 破产利益平衡与破产治理
第三节 破产程序中的利益调整规则
第四章 破产利益平衡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利益平衡与破产重整程序的引入
第二节 破产界限规则与利益平衡
第三节 利益平衡的保障:信息披露规则
第四节 利益平衡与引入第三方:管理人制度
第五节 担保债权人利益保护与限制
第六节 跨国破产中的利益平衡
结语 破产法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文摘
第一章 利益平衡与破产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利益平衡与法律制度
一、利益的法律意义
利益(interest),本意为“利息”,原来主要被用来表示债权人对利息的要求是正当的、无可非议的。后来,利益作为个人与社会的一种关系的体现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学界对于利益内涵的理解并不完全一致,存在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主观说认为,利益是意识的属性,是人们对于满足一定需要的意志指向;客观说认为,利益可以形成意识、意志,但它是意识、意志之外的客观存在,是人们同他人周围现实中能够帮助他人作为一定的社会成员而生存、发展的对象和现象的客观关系的表现;折中说认为,利益是主体和客观环境的统一。笔者倾向于折中说。利益本身是决定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同时是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需要的客体对象,存在于主体之外,即使存在利益的主观属性,也应当是指一般人认识的利益,而不是个别人认识的利益。社会的生存与发展依赖于社会成员的生存与发展,如果没有个人利益,不仅个体的生存失去空间,而且将使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受到抑制,社会利益实际上是满足社会成员生存、发展需要的利益,法律对于个体利益的保护也是为保护社会成员的利益服务。任何主体都不是孤立地存在的,都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获得利益,“人们组成这个社会仅仅是为了谋求、维持和增进公民们自己的利益”。法律是关于利益的制度,法是正义的规律,与法是利益的规律,内涵是一致的。
| 作者 | 杨忠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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