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规》是根据高职高专教育的培养目标,以最新修订和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为内容编写的,旨在对我国现行主要金融法律法规进行全面介绍,培养财经、金融等专业高职高专学生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金融法律意识,提升他们的金融法律素养,从而规范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行为,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法规》在编写过程中力求做到内容务实创新,结构新颖独特,体现鲜明的时代气息。在每章前给出了学习目标和知识结构图,便于学员把握本章的核心问题。教学内容中穿插了大量阅读资料、案例和课堂实训,有利于学员掌握和理解所学的内容。每章后附有本章小结、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和复习思考题,可以有效地培养学员运用所学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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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规》内容丰富,适用于高职高专财经、金融等专业学生学习使用,也可作为财经类其他专业本科、专科学生以及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培训使用。 目录
第1章 金融法规导论
第2章 中国人民银行法
第3章 商业银行法
第4章 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律制度
第5章 担保法
第6章 证券法
第7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8章 保险法
第9章 票据法
第10章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
第11章 期货法律制度
第12章 信托和融资租赁法
第13章 金融业监管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文摘
第1章 金融法规导论
1.2 我国金融法概述
1.2.1 我国金融法的发展
1.旧中国金融业的发展与金融立法
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夏朝时已出现金属货币,秦朝货币制度得到统一,隋唐时期金融典当业已较为普遍,唐朝中期出现柜坊等兼营货币兑换、存放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北宋出现钱铺等独立经营金融业务的行业,我国最早的纸币交子也于那时出现。明清时期,出现办理存放款和汇兑业务的票号。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进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其后一百多年中,外国资本和官僚资本控制和支配着我国近代的金融业。
我国历史上的金融法最早出现于战国时期,楚国的《宪令》、赵国的《国律》均有关于货币制造的规定。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后,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货币制度,制定了《金币律》,使货币制度法制化。近代我国开始出现专门的金融法。我国第一部银行法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银行则例》,随后三年问陆续颁布了《银行通行则例》、《通用银钱章程》和《兑换纸币则例》等。中华民国时期,国民政府于1928-1937年陆续颁布了《中央银行法》、《银行法》、《票据法》、《保险业法》等金融法律。纵观我国近代金融法,带有浓厚的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
2.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金融立法
(1)新中国金融体制的沿革与发展
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新中国的金融体制是在革命根据地和解放区金融体制基础上,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国家的不同阶段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大体而言,可分为以下四个时期:
①1949年至1977年是我国单一制的银行体制时期,即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领导、垄断金融的时期。其特点是中国人民银行既是行使货币发行和金融管理职能的国家机关,又是从事信贷、储蓄、结算、外汇等业务经营活动的经济组织,其机构遍及全国城乡。另外,有少数几家专业银行存在,但并不受中央银行的领导,而是直接受命于政府。这种体制适应了当时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需要。
②1978年至1986年是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时期。在这一时期,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二级银行体制,又称中央银行体制。在恢复、分设专业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基础上,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执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另设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工商信贷和城镇储蓄业务。
③1987年至1993年是我国试办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中央银行体制的时期。在这期间,重新组建了交通银行等全国性综合银行,设立了中信实业银行等全国性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等区域性商业银行。同时,还大力发展保险、信托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办了中外合资银行或财务公司等。
| ISBN | 7302172250 |
|---|---|
| 出版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 作者 | 刘旭东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