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案例解读本 [平装] 9787511808875,751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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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287516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破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案例解读本》主要内容简介: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运用法律处理日常事务的需求也越来越普遍。但是,对于一般读者而言,法律本身的专业术语过于艰深,学法的难度很大。为了便于读者学法用法,我们在编辑出版法律注释本的基础上,组织力量编写了这套案例解读本。本系列旨在通过具体案例,说明法律规定的具体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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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适用提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案例1] 某化工厂破产案 [案例2] 某实业公司破产案 第三条 案件管辖 [案例3] 某商场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四条 审理程序 [案例4] 某家具厂破产案 第五条 涉外破产的效力 第六条 权益保障与责任追究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一节 申请 第七条 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 [案例5] 某橡胶厂申请破产案 [案例6] 某电力公司申请某电子电器公司破产案 [案例7] 清算委员会申请某餐饮有限公司破产案 第八条 破产申请书 [案例8] 甲公司申请乙公司破产案 第九条 申请的撤回 [案例9] 某房地产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二节 受理 第十条 受理期限 第十一条 送达期限与送达后的材料提交 第十二条 不受理申请与驳回申请 [案例10] 某招商集团申请某集团破产案 第十三条 指定管理人 [案例11] 某证券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十四条 通知与公告 第十五条 债务人义务 第十六条 个别清偿无效 第十七条 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案例12] 某车业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十八条 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案例13] 某纺织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十九条 保全解除与执行中止 [案例14] 某商贸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二十条 诉讼或仲裁的中止与继续进行 [案例15] 因破产程序而中止审理的案件可以准予撤诉 第二十一条 管辖恒定 第三章 管理人 第二十二条 管理人的指定与更换 [案例16] 方某申请某装饰设备公司破产案 第二十三条 管理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 管理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职责 [案例17] 某冶炼厂申请破产案 第二十六条 管理人须经法院许可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职业道德 第二十八条 管理人的报酬与工作人员 第二十九条 管理人辞职限制 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条 债务人财产范围 [案例18] 某制衣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三十一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一 [案例19] 某旅行社申请破产案 [案例20] 某设备厂申请破产案 第三十二条 可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之二 [案例21] 地下商场个别清偿被撤销案 第三十三条 无效的债务人行为 [案例22] 某电子器件厂虛构债务申请破产案 第三十四条 可追回的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五条 出资的追缴 [案例23] 某公司破产管理人追缴股东出资案 第三十六条 非正常收入和被侵占财产的追回 第三十七条 清偿债务与替代担保 [案例24] 某破产企业取回质物纠纷案 第三十八条 非债务人财产的取回 [案例25] 某冶炼厂申请破产案 [案例26] 某服装厂宣告破产案 [案例27] 某投资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三十九条 在途标的物的取回 第四十条 抵销条 件及其限制 [案例28] 破产企业债权人主张抵销无效案 [案例29] 破产企业债权入主张抵销案 第五章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第四十一条 破产费用的范围 第四十二条 共益债务的范围 [案例30] 破产企业财产致人损害案 第四十三条 清偿顺序与破产程序终结 [案例31] 某市搪瓷厂破产清算案 [案例32] 某机电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例33] 某毛巾床单厂破产清算案 第六章 债权申报 第四十四条 债权人 [案例34] 破产企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范围 第四十五条 债权申报期限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债权与附利息债权 [案例35] 电器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四十七条 附条 件、附期限与诉讼、仲裁未决债权 第四十八条 不必申报的债权与职工权利 第四十九条 债权说明 [案例36] 某商场申请破产案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的申报 第五十一条 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的债权申报 [案例37] 某食品公司申请破产案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三条 解除合同后的债权申报 [案例38] 某啤酒厂申请破产案 第五十四条 受托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五条 票据付款人的债权申报 第五十六条 补充申报及未申报情形 …… 第七章 债权人会议 第八章 重整 第九章 和解 第十章 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附录
文摘
(八)规定金融机构破产程序 《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特别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对于银行、券商、保险公司的破产问题,实际上商业银行法等已经作了一些规定。《企业破产法》明确了,对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商业银行、券商、保险公司,其接管、托管或破产清算、重整事宜,要分别报请有关监管部门批准。 (九)首次提出跨境破产问题 中国原来采取的是属地主义,对国外的破产裁决一律不予承认。现在国际上正在进行破产法改革,特别是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下面成立了破产法小组,推出全球破产示范法;国际破产协会和世界银行又共同推出了全球债权人应共同遵守的十八项准则。基于这种考虑,《企业破产法》规定,“依照本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发生效力”。同时,对于外国法院的破产裁决,在互惠、有司法协助或国际公约的条件下,中国法院也裁定予以承认和执行。这样的规定,采取的是一种有限的、有弹性、有张力的跨境破产原则,为进一步与世界上各国破产法接轨作了铺垫。
ISBN9787511808875,751180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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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