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内容简介:法学家的讲演,强调秩序与和谐、自由与权利、公平与正义,其理念之创新,精神之,或使民主更趋进步,或促社会更尊民权,其意义在于国家更显强盛,人民更为幸福。
本社推出此“法学家讲演录”,殷殷之情,端在于增进建设社会秩序之共识,端在于为和谐发展增利器,为建制助其力。当此,我们也向勇敢且智慧的法学家致敬,向年轻的法律人致敬,向关心民主法治的公民致敬。这一群作者和读者,是此社会中的理性发光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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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塑半壁财产法:财税法的新思维》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媒体推荐
财税法是“顶天立地”之法。控制征税权,化解财政危机,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历来都是财税法责无旁贷的历史使命。奉献给读者的这本书撷取了作者近年来在国内外院校及实务部门所作讲演的一些精彩内容,试图展示的正是作者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学者良知与制度构建的互动。
——编者
现代财税法,不仅保护公有财产,还特别注重对私有财产的保护。 从财产法的角度看待财税法,就是为了因应时势,更多地强调政府与纳税人之间的协商与合作,修正财税法的对抗性,重塑和谐的财税法律文化。当然,财产法意义上的财税法仍然离不开宪政、民主和法治。 学者要影响社会、改造社会,仅有良心、良知和对法律的信仰是不够的,还需要有理性和大智慧。
——刘剑文 作者简介
刘剑文,1959年7月生,男,湖北人。1983年6月毕业于安徽财经大学,获经济学学士学位:1986年6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1997年6月毕业于武汉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1999年6月从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后流动站出站。1986年7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任教,曾任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1999年7月至今在北京大学法学院任教,现任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财税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代表性学术成果有:《走向财税法治一一信念与追求》(独著)、《财税法专题研究》(独著)、《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主编)、《私有财产法律保护》(主编)、《知识经济与法律变革》(主编)等。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等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30余篇。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30余项国家级和部级课题。社会兼职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财税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目录
财产法视角下的财税法学新思维(代序)
第一编 财税法学的新思维
财政法学的立场、观点与方法
宪政与财政民主
私人财产权的双重保障
税收债务关系理论及其现实意义
纳税人权利的理论基础与体系
第二编 财税立法的新视野
财税法律体系的缺失与完善
公共财政与预算法改革
当代税法的发展趋势
税法通则的制定问题——一个权利观念与法治精神的视角
税收征管法的实施评价与发展趋势
第三编 企业所得税法的新进展
全球化与统一企业所得税立法
反避税制度的新发展
广告费税前扣除制度的理性选择
第四编 税收执法的新定位
税务机关法律地位与职责的重构
税务稽查的法律定位与改堇
财税法学研究的团队与力量(代后记) 序言
本书是从近5年来我所作的百余场财税法讲演中筛选而成的。[1]与以往我在财税法领域强调宪政、民主和法治有所不同,本书旨在突出财税法的财产法属性。书名中之所以醒目地提出“重塑半壁财产法”,也是为了突破纯粹从私法角度界定财产法的观念,开始关注财产法的公共之维,强调财产关系的纵向保护,进而将财税法纳入广义财产法的体系,促进和谐社会进程中的纳税人财产权的全面保护。
一、财税法何以成为一种财产法
“财产法”一词通常在私法意义上使用,它所调整的是私人(纳税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因此,所谓的财产法,主要是指“私有财产”法。不过,纳税人的私有财产仅有私法保护远远不够,还需要公法的有效保护。私法调整私人横向财产关系,实现私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它以民法为主体。公法则规制纵向财产关系,保障私人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平衡,它以财税法为主体。只有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对纳税人财产权的完整保护,进而反映现代财产法的全貌。 后记
时光变换,学术长青。中国财税法学是二十世纪晚期逐渐发展起来的新兴学科。经过众多财税法学人的艰辛探索和不懈努力,财税法学的研究、教学及社会影响,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中国财税法学的发展,并非某一个人之功,它依赖于一个团结协作的研究团队,一个富有活力的研究群体;它依赖于跨学科、多角度的开阔视野,以问题为中心、协调各领域的研究方法。实际上,其也就是一个财税法学术利益共同体的形成。这样的一个共同体,是老中青相结合的团队,是理论与实践相融通的团队,是打破学科围墙、围绕中心问题通力合作的团队。究其根源,就在于财税法是一综合性的法学学科。一方面,财税法与现代宪政、民主和法治的关系是如此的密不可分,在整个法律体系中有着其独特的魅力和功能。另一方面,财税法学的研究者往往需要兼具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和国际法学等多学科的深厚功底,财税法学研究也因此而与相关部门法学的研究融为一体、相得益彰。财税法学的研究团队,不局限于一校一地,也不局限于一种观点、学说;全国范围内的讨论、争鸣、碰撞,是中国财税法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必然选择。只有打造起一支精诚合作的财税法研究团队,才能汇集力量,博采众长,拓宽研究的领域和深度,开阔研究的视野和广度,从而推动财税法研究与实践的迅速发展。也只有打造起一支大局观极强的财税法研究团队,才能够整合有限的学术研究资源,发挥规模化效应,集中优势力量,实现科研攻坚,实现财税法国际化、现代化、信息化和市场化的发展目标。这便是团队的力量!也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团队的力量! 文摘
2007年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规定,“试行期间,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你是否曾经考虑过,既然《预算法》要求政府预算报送本级人大批准,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只需要本级政府批准,那么,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还是《预算法》意义上的预算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在《预算法》之外运行,这是一种正常的法律现象吗?对此,财政法学已经进行过系统的反思,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预算法》。2009年5月1日《企业国有资产法》生效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重新被纳入法律的框架。这说明,财政法的独特视角并非虚妄,它确实具有现实意义。
不过,财政主体和财政行为有着特殊性,沿用传统的法律思维解决问题,有时会面临一些困难和阻力。例如,鉴于国家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当中央政府无力偿还国债时,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申请救济。当地方政府无力偿还债务时,能否在法律上允许其破产?虽然国外有地方政府破产的先例,美国加州橘县就曾经破产,但中国地方政府不具备破产的条件,因为其无法做到财政独立。所以,当国务院决定由财政部代借代还2009年地方债时,虽然事实上相当于中央为地方债担保,但实际上中央并没有因此加重负担。即便不这样做,在现行的财政体制下,无力偿还的地方债也得由中央兜底。因此,在设计财政法律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些特殊性,而不能完全套用民商法的做法。
| ISBN | 9787511800794,751180 |
|---|---|
| 出版社 | 法律出版社 |
| 作者 | 刘剑文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