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问题研究:以北京为基础的实证分析 [平装] 978730118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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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289396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税法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问题研究:以北京为基础的实证分析》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迈向税收法治的重要体现,其实施过程又必将推动我国税收法治的实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问题研究:以北京为基础的实证分析》重点研究该法实施所面对的各种问题,考察该法各项创新制度在首都税收环境下的实施状况,分析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以完善企业税收法治为目标,研究企业税收法治改进趋势。《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问题研究:以北京为基础的实证分析》从北京这个特定的地区入手细致地研究法律的施行,也反映了对税法研究的一种务实态度,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意义。
编辑推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问题研究:以北京为基础的实证分析》是税法学研究文库。
目录
导论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二、研究重点与难点 三、主要研究方法 四、学术价值与主要创新 第一章 税收法治的一般理论问题 一、税收法治的基础 二、税收法治的界定 三、《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对税收法治实现的影响 第二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税收法治环境 一、我国税收环境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影响——以北京为例 二、在当前税收环境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制度障碍 三、应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税收法治建设——以北京为例 第三章 《企业所得税法》实现的基本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现的原则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现的基本形式 三、《企业所得税法》实现的过程 四、《企业所得税法》的解释与其实现 五、《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第四章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影响评价 一、对财政收入总体规模的影响 二、《企业所得税法》对内资企业发展的影响 三、对外商投资规模与结构的影响 四、对产业结构升级的影响 五、对开发区经济发展的影响 六、对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影响 第五章 纳税主体制度实施的主要争议与解决 一、纳税主体制度的创新 二、纳税主体制度实施中的主要争议 三、纳税主体制度实施争议的解决与首都税收法治的完善 第六章 征税客体认定的制度障碍与解决 一、征税客体制度的立法改进及其对首都税收法治环境的影响 二、征税客体制度实施中的主要争议 三、征税客体制度实施争议的解决与首都税收法治的应对 第七章 税收优惠制度的适用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税收优惠制度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过程中的若干问题 三、完善企业所得税优惠制度的思考 第八章 反避税制度及其首都税收法治基础 一、反避税制度的形成及其对首都税收法治的影响 二、反避税制度实施中的若干争议及其解决 三、反避税制度实施与首都税收法治建设的重点 第九章 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的实施与改革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的重点 二、《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衔接 三、税收征管制度施行实效分析——以北京市为例 四、税收征管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解决 后记
序言
《税法学研究文库》是继《财税法系列教材》、《财税法论丛》和《当代中国依法治税丛书》之后由我主持推出的另一个大型税法研究项目。该项目的目的不仅在于展示当代中国税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更在于激励具有创新精神的年轻学者脱颖而出,在传播、推广税法知识的同时,加快税法研究职业团队的建设和形成。 税法学是一门年轻、开放、尚处于成长期的新学科。谓其年轻,是因为它不像民法学和刑法学一样拥有悠久的历史渊源;谓其开放,是因为它与经济学、管理学以及其他法学学科等存在多方面的交叉与融合;谓其成长,是因为它的应用和发展空间无限广阔。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随着民主宪政、税收法治等先进理念的普及和深入,纳税人的权利意识越发强烈,其对税收的课征比任何时期都更为敏感和关心。税法学的存在价值,正在于科学地发现和把握征纳双方的利益平衡,在公平、正义理念的指导下,实现国家税收秩序的稳定与和谐。 长期以来,我一直致力于税法学的教学和研究,发表和出版了一系列论文和专著,主持了多项国家级科研课题,对中国税法学的发展以及税收法制建设做了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然而,不容否认,中国税法学的研究力量仍然十分薄弱,有分量的研究成果也不多见,税法和税法学的应有地位与现实形成强烈的反差。我深深地感到,要想改变这种状态,绝非某个人或某一单位力所能及。当务之急,必须聚集和整合全国范围内的研究资源,挖掘和培养一批敢创新、有积累的年轻税法学者,在建设相对稳定的职业研究团体的同时,形成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通过集体的力量组织专题攻关。唯其如此,中国税法学也才有可能展开平等的国际对话,而税法学研究的薪火也才能代代相传,生生不息。
后记
由于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为保证本书的研究建立于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为获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必要数据和资料,作者对《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进行了大量的数据和案例的收集工作,依照计划的安排多次赴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就《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状况进行调研。本书的研究历经两年多的时间才初步完成,并经历了数次修改,以确保研究成果的科学性与准确性。但本书的研究主要建立于《企业所得税法》在2008-2009年的实施情况的基础上,这使得本书趋向于短期的实施效应研究,对长期性的实施效果尚缺乏必要的实证研究。此外,受限于调研对象,本书的实证数据来自于税务机关等官方资料,对企业等市场主体缺乏必要的调研,因此,对《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微观影响的研究也有所不足。这些问题都有待于未来研究的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北京大学博士研究生张学博、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赵银豪、美国密歇根大学硕士研究生张天弘也参与了本书的部分研究,为本书最终成果的完成付出了大量的努力。本书在写作过程中也参考了学界在近两年来对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大量研究成果。本书是北京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重点项目的最终成果,但是在此基础上作了较大的修改,其出版获得了“北京市社会科学理论著作出版基金”资助,并得到了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文摘
另外,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但是,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性捐赠时,并非所有的情况下都可以适用税前扣除的政策,只有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才能税前扣除。国家先后在2008年和2009年分别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文件,明确了企业通过非登记的群众团体进行公益性捐赠的扣除问题、非登记的群众团体的申请程序、对公益事业范围的界定、特殊情况下的全额扣除等捐赠事项,解决了企业在捐赠遇到的问题,使捐赠人更加便利,对捐赠扣除的规定更具操作性和执行性,有助于促进社会形成公益性捐赠的氛围,有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5.业务招待费的扣除 对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新旧税法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在税务执法实践中,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香烟、水、食品、正常的娱乐活动等产生的费用支出。业务招待是正常的商业做法,但商业招待又不可避免包括个人消费的成分,在许多情况下,无法将商业招待与个人消费区分开。有些国家和地区采取对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限额”扣除的做法,比如在意大利,业务招待费的30%属于商业招待可在税前扣除,加拿大为80%,美国、新西兰则为50%。相较而言,我国台湾地区对实际应酬费用的规定更为细致,采用分类分段扣除办法,对于不同业务目的、不同业务金额以及不同申报手段都有不同的扣除比例的限制,其特殊之处在于与奖励诚实申报制度相配比,规定蓝色申报享有比普通申报更高的扣除标准。
ISBN9787301180747
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剑文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