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版) [平装] 9787509323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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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版)》: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流程图,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计算公式,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离婚协议书(参考文本),离婚起诉状(参考文本)。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法地位】 第二条【婚姻制度与原则】 [计划生育] 第三条【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晚婚晚育] 第七条【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胁迫]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遗产继承】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二十八条【(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的抚养、 赡养义务】 第二十九条【兄姐与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 第三十条【尊重父母婚姻】 第四章 离婚 第三十一条【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第三十二条【一方要求离婚的途径、程序以及准予离婚 的情形】 [感情确已破裂] [宣告失踪]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 第三十四条【男方不得提出离婚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复婚】 第三十六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处理】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负担】 第三十八条【离婚后父母的探望权】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补偿】 第四十一条【离婚时的夫妻共同债务】 第四十二条【适当帮助】 [一方生活困难] 第五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四条【遗弃家庭成员的救助措施】 第四十五条【重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构成犯罪的处理】 第四十六条【无过错方离婚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隐藏财产及伪造债务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强制执行与协助执行】 第四十九条【其他法律准用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规定】 第五十一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2007年3月16日)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年3月29日) 民政部、外交部关于做好涉外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年2月9日) 中国与毗邻国边民婚姻登记管理试行办法(1995年2月17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处理重婚问题的意见(1998年7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12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25日) ……
文摘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八条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第二十七条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ISBN9787509323724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