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破产司法解释小文库》内容简介:为使广大司法工作者更为方便地学习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文件,人民法院出版社组织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庭室编写出版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小文库》丛书,该丛书以某一类别或某一大型司法解释为主,汇集起草、阐说该司法解释的背景资料,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等内容。
编辑推荐
《企业改制、破产司法解释小文库》:司法解释标准读本,司法政策精要辑录,相关法规一索即得,专家法官权威导读。 目录
一、关于企业改制、破产的司法政策精要
审理证券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若干问题
审理涉及企业改制和企业破产案件的有关问题
《企业破产法》适用疑难问题答问
审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若干问题
提高认识,进一步做好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
当前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工作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关于审理涉及企业改制、涉及企业破产案件的有关问题
关于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制、企业破产纠纷案件的问题
审理涉及国有企业改制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依法规范破产案件审理的问题
二、企业改制、破产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2年7月30日)
导读及适用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2007年4月12日)
导读及适用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几个问题的通知
(2007年4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2007年4月12日)
导读及适用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4月25日)
导读及适用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施行时尚未审结的企业破产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07年5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3月20日)
导读及适用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3年1月3日)
导读及适用要点
三、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2006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1988年4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2003年12月、27日修正)
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修订)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008年4月23日)
国务院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4年10月25日)
国务院
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7年3月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在破产程序中当事人或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债权人优先受偿的裁定申请再审或抗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6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实行社会保险的企业破产后各种社会保险统筹费用应缴纳至何时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22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
(1997年3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终结的裁定的抗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1997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法发[199732号文件第三条应注意的问题的通知
(1998年7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和改制案件中切实防止债务人逃废债务的紧急通知
(2001年8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
(2002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
…… 文摘
对于以证券公司客户为被申请执行人、证券公司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对于客户资产未被挪用,与证券公司和其他客户资产有明显区分,能够独立识别和处理的,证券公司作为协助执行人应当履行协助执行义务。对于客户资产已被证券公司挪用,或者与证券公司的自有资产混同,不能识别和处理的,由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特定标的物实际上已不存在,相应转化为客户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如果要求证券公司将包括本公司财产在内的混同资产作为被执行标的物交付客户债权人,显然会损害证券公司全体债权人的利益。在此情况下,管理人应当将财产混同的情况向执行法院说明。证券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被申请执行的客户已申报债权的,管理人应当以该客户获得分配的财产协助相关法院执行;如果客户未申报债权,申请执行人可作为客户债权人,根据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凭生效的裁判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三)关于债权申报问题
证券公司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行政清算组已经开展债权申报、登记、审核工作,为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降低破产费用、减少再次申报给债权人带来的负担,行政清算组应将纳入破产程序的债权申报资料直接交付管理人。管理人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如申报材料符合法律规定,则通知相关债权人其向行政清算组申报的债权已作为破产程序的债权申报;如申报材料不符合法律规定,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申报人补充申报材料。
对于已纳入国家收购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个人债权,相关权利由人民银行、投资者保护基金和提供收购资金的地方政府等收购主体取得,在破产程序中应当由收购主体申报债权。个人债权人已经选择行政收购的,不能重新选择参与破产清算,被收购人无权再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对于不应纳入国家收购范围的权利申请,行政机关作出结论并告知相关权利人后,该权利人可以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
证券公司破产申请受理的条件之一就是对个人债权甄别确认完毕并且收购资金到位。这样要求主要就是防止因行政处置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不当,而使相关权利人丧失申报的权利。新的《企业破产法》虽然允许债权人补充申报,但是已经作出的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人重新分配,这也将使债权人的权利受到损害。因此,在破产案件受理之前,明确相关权利是否应当由国家收购非常重要。进入破产程序后,对于行政清理期间未登记的个人债权,债权人向管理人申请登记并按国家政策收购的,管理人应告知其向保留的行政清理组申报,由有关机关按照国家规定进行甄别确认和收购。在甄别确认结论作出之前,管理人对该部分权利可能获得的分配财产予以提存。
| ISBN | 9787802176751 |
|---|---|
| 出版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 作者 | 人民法院出版社法规编辑中心 |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