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财政与宪政: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研究》主要讲述了:公共财政的共治义务要求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法制化。通过立法明确规定中央对民族地区的转移支付项目等实体和程序事项。民族区域自治的关键是自治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而自治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是变通权有效运用的结果。如何有效行使财政自治权是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的关键。立法的过程,不是发明法律的过程,而是发现法律的过程。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离不开民族地区的公共财政收入和支出的实际。民族地区公共财政具有民族性和自治性,民族地区的公共财政制度构建必须反映这些特殊性。
在行政权的创设或配置过程中所形成的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立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即公共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从本质上说是一种宪政关系,应当由宪法来调整,所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宪法关系。同时,根据财政立宪主义的原理,必须在宪法层面合理划分中央与民族地区的财权和事权。其权限划分可以遵循以下标准:(1)事权划分,就公共产品供给分工而言,按照受益范围、效率优先和公平原则划分事权主体;(2)中央在民族地区的财政权与民族自治地方财政自治权限划分,按照财政立法权限、财政收入权限和财政支出权限划分。另外,确立并建立财政民主原则和相关财政民主规则,加强民族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是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的前提和基础。在遵循法制统一原则、变通原则和财政民主原则的基础上开展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建立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和规章以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内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是完善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的应有之义。保障并控制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财政权,设计并实践保护少数人权利的公共财政收入和支出体系是民族地区通往宪政的必经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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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财政与宪政: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研究》是由戴小明、汪燕和傅纳红共同所编著,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的。 作者简介
戴小明,1966年生,男,苗族,湖南城步人,法学博士,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现任湖北民族学院院长、党委副书记;兼任湖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专家组成员,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宪政与法治专业)博士研究生导师,教育部学科评估专家,中国法学会民族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湖北省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主要研究领域:中外宪政制度、行政法治和民族法制。
汪燕,1975年生,女,土家族,湖北来凤人,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北民族学院政法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民族法制研究。
傅纳红,1970年生,女,湖北宜昌人,武汉体育学院理论课部讲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熊伟,1971年生,男,湖南岳阳人,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税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财税法教育研究会常务理事、秘书长。主要从事经济法和税法理论研究。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公共财政的本质
第一节 公共管理与财政
一、公共管理概说
二、公共管理与财政的关系
第二节 财政与公共财政
一、财政的类型
二、公共财政的发展历程
第三节 公共财政的本质
一、公共财政的思想本质
二、公共财政的经济本质
三、公共财政的政治本质
第二章 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的特殊性
第一节 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的特质
一、民族性
二、自治性
第二节 民族地区财政收入的特殊性
一、民族地区财政收入总量的特殊性
二、民族地区财政收入结构的特殊性
第三节 民族地区财政支出的特殊性
一、民族地区公共产品需求的特殊性
二、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支出的特殊性
第三章 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建设的法理
第一节 公共财政与民族地区宪政
一、民族地区宪政
二、公共财政与民族地区宪政的关系
第二节 民族地区国家财政权研究
一、民族地区国家财政权的含义界定
二、民族地区国家财政权的种类
三、民族自治地方政府财政权的控制与保障
第三节 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研究
一、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的特征
二、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的原则
三、民族地区公共财政立法的必要性
第四章 中外公共财政法律制度
第一节 美国公共财政法律制度
一、美国公共财政体制
二、公共财政收入法律体系
三、预算管理法
四、社会保障法
五、政府采购法
第二节 英国公共财政法律制度
一、英国公共财政体制
二、预算管理法
三、税法
四、社会保障法
五、政府采购法
第三节 日本公共财政法律制度
一、财政民主主义的宪政实践
二、日本公共财政体制
三、预算管理法
四、税法
五、社会保障法
六、日本政府采购法
第四节 中国公共财政法律制度
一、公共财政体制
二、预算管理法律法规
三、公共财政收入法律法规
四、社会保障法
五、政府采购法
第五节 公共财政法制比较与借鉴
一、国外公共财政法律制度特点
二、中国公共财政法律制度之重构
第五章 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建设路径
第一节 西方公共财政法制建设的启示
一、启示之一:财政民主
二、启示之二:财政法定
三、启示之三:财政立宪
第二节 民族地区公共财政体制法制
一、民族地区公共财政体制的内涵
二、民族地区公共财政体制法制化
第三节 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收入法制
一、民族地区的税收法制建设
二、民族地区的非税收入法制建设
第四节 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支出法制
一、法定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支出范围
二、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支出监管法制
第五节 民族地区公共财政预算法制
一、民族地区公共预算的内涵
二、民族地区公共预算制度法制化
三、民族地区公共财政预算监督法制化
第六节 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法制
一、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权立法保护的目的
二、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权的保障原则
三、完善民族地区社会保障立法体系和法律体系
四、民族地区社会保障权保护的具体制度
第七节 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采购法制
一、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采购立法的必要性
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采购法制化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目前,学界已广泛开展财政宪法和财政法治的研究。比较有代表意义的专著有:刘剑文教授主持的《财税法专题研究》、杨之刚等著的《财政分权理论与基层公共财政改革》和周刚志博士的《公共财政与宪政国家》等。但这些成果大都是从全国普遍意义上进行研究,而不是从特定区域角度进行探讨。特别是中国作为一个多民族的统一国家并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55个少数民族中,有44个建立了自治地方,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人口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71%,民族区域自治面积占全国国土总面积的64%左右。①但现在却还没有有关“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治建设”的专门研究成果。
“在社会的巨大转变中,例如在制定和通过宪法所引起的剧变中,经济的‘力量’可说是原始的或基本的力量,而且比其他力量更足以‘解释’事实。”⑦英国宪政在国王对财政权的需求与贵族对国王权力控制和自身权利的确认交锋中产生。财政虽然不是英国宪政产生的最重要的因素,但至少也是英国宪政起源的催化剂。公共财政与宪政具有紧密的关联。 后记
“政治是经济的最集中的表现”。①财政就是政府经济,是政府的“总帐房”,没有财政的支持,政府活动难以开展,国家职能不可能实现;②财政不仅是政府活动资金的供应者,而且也是政府活动的组成部分,现代财政收支活动还调节着市场经济下各方面的经济关系,发挥着资源配置功能。③财政权是宪政的重要内容,它不仅是权力分立的关键内容,成为限制政府权力的保证,也是政府发挥积极作用的保证。宪政国家的主要职能在于提供公共产品和保护财产权,“政府没有巨大的经费就不能维持”,①财政权问题是宪政产生的根本原因,财政制度是宪法规范的重要内容,也是宪政体制运行的重要保障。因此,“为政必须有财,理财必须依法”。政府依法聚财、理财、用财是现代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本项目的研究缘起于2004年承担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地方财政与县乡治理研究”。在研究过程中,2006年5月应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徐中起教授的邀请,以“民族地区财税法制建设研究”为题申报教育部“985工程建设项目”获得资助;2007年6月根据组织的安排我来到湖北民族学院任职,“民族地区公共财政法制研究”获得学校博士启动研究基金的立项资助,2008年又获得国家民委民族问题研究项目的立项资助。部分前期成果已在有关学术刊物上公开发表,《自治县财政运行的困境及对策——以广西壮族自治区三江侗族自治县为分析对象》2007年还获得国家民委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调研报告)二等奖。
近年来,由于工作岗位的变换,管理工作日趋繁重,研究时间无法保障。于是,邀请了我的研究生(现在已是同事)汪燕、武汉体育学院理论课部傅纳红和武汉大学法学院熊伟教授一同参与研究、写作。我拟订项目研究计划、写作大纲,主要写作和调研任务由汪燕完成,傅纳红、熊伟完成部分章节的写作,熊伟还审读了全部书稿,最后由我统稿、定稿。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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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公共财政的本质
第二节 财政与公共财政
一、财政的类型
财政就是国家或政府财政。然而,在不同的经济体制基础上,同为国家或政府财政,又表现出不同的特点,有着各自特定的基本性质,从而形成不同的财政类型。因此,所谓财政类型就是在特定的经济体制基础上形成的具有自身特殊性质的财政模式。人类社会迄今为止存在着三种经济体制,从而也相应有着三种财政类型。这就是与自然经济相适应的“家计”财政,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以及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国家”财政。
(一)“家计”财政
这是对自然经济条件下的奴隶制和封建制君主专制国家财政模式的一种概括。由于“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因此,整个国家的财产,不管实际掌握在谁手中,最终都来源于君主,或为君主所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财政与王室财务并无本质的区别。虽然在有的地方也曾在形式上将二者分离,但实际运作过程中王室是可以随意动用国家财政的收入而不必支付代价的。由于君主直接掌握着土地等重要的生产资料,因此当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并不是以公共权力的身份获取的税收等公共收入,而是来源于王室的财产收入或特权收人,如地租、专营收费等。而财政支出也几乎都是满足王室和整个官吏阶层的消费性需要,即使存在兴修水利、防灾救灾等公共项目开支,其目的也是君主维护自己“家天下”的统治之稳固。至于由于君主的命令即法令而导致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随意性以及王室财政的不受监督则更是一个普遍的现象。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到,尽管当时的财政活动也是以国家的名义强制地、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但是国家的代表是君主,不管是政治权力还是财产权利,君主都可视其为“私权”。在这种历史背景下,“私人”与“公共”的区分因为缺乏对应的参照系而成为不必要,国家财政成为王室的“家计”财政就是自然而然的了。
| ISBN | 7811086816,978781108 |
|---|---|
| 出版社 | 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 |
| 作者 | 戴小明 |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