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法要论 [平装] 7562024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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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304680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财政法
《信托法要论》是我对信托法律制度的及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在信托法方面的立法、实施现状以及发展趋势进行的系列研究和总结所做的一次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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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法要论》由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出版。
目录
序言 第一编 信托制度发展史 引论 第一章 英美法系国家信托发展史及信托立法 第一节 英国信托发展史及信托立法 一、英国信托业发展史 二、英国信托业现状及特点 三、英国的信托立法 第二节 美国信托发展史及信托立法 一、美国信托业发展史 二、美国信托业的现状及特点 三、美国的信托立法 第二章 大陆法系国家信托发展史及信托立法 第一节 日本、韩国及德国信托发展史及信托立法 一、日本信托发展史及信托立法 二、韩国信托发展史及信托立法 三、德国信托发展史及信托立法 第二节 中国信托发展史及信托立法 一、中国信托发展史及信托立法 二、台湾及香港特别行政区信托发展史简介 第二编 信托基本法律制度 引论 第三章 信托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信托概述 一、信托的概念与特征 二、信托与代理、行纪、委托的比较 三、信托与其他类似法律概念的比较 第二节 信托的功能与分类 一、信托的功能 二、信托的分类 第四章 信托基本法 第一节 信托法概说 一、信托法的地位与体系 二、《信托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三、我国《信托法》的适用范围 四、信托法确立的信托制度及其优越性 第二节 信托基本法 一、信托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二、信托法律关系 三、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信托财产 第三节 我国《信托法》所规范的信托类型 一、民事信托 二、营业信托 三、公益信托 第四节 信托合同 一、信托合同订立的基础 二、信托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三、信托合同的无效 四、信托合同不成立和不生效的后果 五、信托合同条款 第五节 信托税制 一、信托税制的作用 二、我国信托税收的范围 第三编 信托业法律制度 引论 第五章 信托业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 信托业概述 一、信托业的概念与特点 二、信托业法的概念与主要内容 三、信托业经营范围 四、我国信托业的拓展 第二节 分业经营模式下的中国信托业 一、信托业的法律调整 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 第三节 国际信托业流行趋势 一、强化信托职能,拓展信托品种 二、金融机构兼营信托业务成为趋势 三、信托投资业务的国际化 四、高科技手段的应用 五、信托财产日益集中,并购重组频繁 六、商业信托成为主流,公益信托日益受到重视 第六章 信托机构 第一节 信托投资公司 一、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二、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 三、信托公司业务经营规则及信托业务的禁止 四、信托投资基金 第二节 信托业监管与自律 一、信托业的监管 二、信托业的自律 …… 第四编 中国信托业的现状及未来发展方向
序言
任何一个国家,只要制定有信托法,且不论其在该国是以单行法的形式存在还是被编纂入民商法典中,抑或是哪个部门法的分支,它在该国的法律体系中,必然与财产法、合同法、继承法、公司法、银行法、证券法、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等处于同等的地位。这是由于信托法律制度对于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着较大的影响。名目繁多的信托品种涉及到了纷繁复杂的信托关系和人数众多的信托当事人,甚至影响到社会公共利益,这就需要有较为完善的信托法律制度和规范对其加以专门调整。这也是为什么我国会在长达二十几年的信托发展进程中,进行了5次重大调整和改革的重要原因。特别是对于经济处于高速发展的中国,信托可利用的空间和领域,已经大大超过了它的创始国和一些信托业较为发达的国家。我们有理由相信,信托法律制度一定会为越来越多的人所熟悉,也一定会使信托法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居于与其功能及社会作用相适应的地位。 在我国,自80年代初至今的二十几年间,商业信托可以说相当流行,公益信托也不断出现,并且这一趋势在目前仍有增无减;与此相适应,我国信托法制建设,已经进入一个快速发展阶段。当然这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也越来越多,值得法学工作者对其加以研究和探讨。
后记
历时一年半,终于完成了这部20多万字的书稿,真有如释重负之感。 多年以来,我一直在讲台上给学生们讲经济法课程,因被分配编写《经济法概论》教材中有关信托法内容的章节,故收集、整理、研究了许多与信托法律制度相关的历史、论著、文章和有关书籍,深感在这一领域的法律学术研究尚处在初始阶段,研究成果更是寥寥无几,且有所创新的更少,而这一切并未引起法学界人士足够的关注,信托法制建设亟待完善。 尽管我国已出台了一系列有关信托制度的法律、法规,但对于大多数的国民来讲,对于信托仍处于扫盲阶段。正是此点,使我产生了下述想法:尽自己微薄之力,唤起我国法学界对信托法律制度研究的关注,承担起一个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尽的普及法律知识的责任。 这自然是一个不错的想法,但付之行动并将其变为现实,却使我付出了艰苦的劳动。当然,没有必要在这里诉说此书写作的过程,因为我坚信它的读者中必有不少专家学者以及对法学领域中的某一宏观或微观方面进行过带有开创性的研究与探索的人,他们是一定能够从字里行间看到我凝结于其中的心血的。 在写作此书的过程中,我经常得到来自某些方面的鼓励。然而最大的鼓励还是一边创作一边不断有信托法律制度方面的法律、法规出台。因此更加佐证了我在此时写出这本书的意义了。
文摘
代理人则不因代理而取得财产所有权,代理所涉及的财产权与利益,均归属于被代理人。③使用的名义不同。在信托中,受托人是信托财产的权利主体,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活动。因信托财产的管理处分而发生的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原则上也由自己负无限责任。只不过,如果受托人并没有违反信托,有权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在代理中,代理人需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对外活动,代理人所实施的活动只是被代理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延伸。因此,代理人因代理活动所发生的一切法律后果都由被代理人自己承担。④被信任者的权限不同。受托人具有实施信托事务所必须和所适宜的一切权限,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随意干涉受托人的活动。代理人则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活动,不得逾越代理权限且须受到被代理人的严格监督与控制。⑤适用范围不同。信托业务是以财产管理为中心,而代理则适用于被代理人自愿委托的各种事务,如立约、诉讼、表决等。⑥法律后果的承担主体不同。信托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则由被代理人承担。⑦订约的形式不同。受托人和受益人之间并不订立合同,而只是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契约。在代理中,除了一些日常代理外,一般代理的设立都须在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订立合同。⑧解约的方式不同。信托一经成立,除委托人在信托文件中明确保留了撤销权外,委托人不得废止或撤销信托;而且,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死亡,并不影响信托的存续,如果受托人死亡则由新受托人继任。与此不同,代理通常为人的关系,其成立有赖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存续。因此原则上代理人可以随时撤销代理;而且代理关系可因被代理人或代理人一方的死亡而终止。
ISBN7562024413
出版社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霍玉芬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