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应试指南 [平装] 9787505899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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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324041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会计审计法
《经济法应试指南》特点:应试指南系列、该系列丛书严格按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对2011年教材进行系统、全面的介绍,尤其是针对考生难以理解和掌握的内容列举了大量例题,并本着“全新设计、旧题新作、紧扣考点、重难突出”的原则,设计了丰富并具有极高参考价值的同步练习题,进行详尽解析,供考生参考学习。 全真模拟试卷系列 该系列丛书,每科目含有6套试题。辅导丛书编委会荟萃多位全国著名的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师,运用丰富的辅导经验,对历年考试试题进行分析归纳,设计了6套全真模拟试题。建议考生完全按模拟考试时间及要求,进行实战演练,积累实战经验。 相信本系列辅导丛书的出版将使考生从繁重的学习负担中解脱出来,在较短的时间内轻松掌握考试所要求的所有知识内容,成功通过考试。衷心祝愿所有考生在2011年的考试中顺利过关!
编辑推荐
《经济法应试指南》:2011年经科版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系列丛书。
目录
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内容及重点 本章主要考点分析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内容及重点 本章主要考点分析 历年考题分析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内容及重点 本章主要考点分析 历年考题分析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四章 证券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内容及重点 本章主要考点分析 历年考题分析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五章 合同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内容及重点 本章主要考点分析 历年考题分析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六章 增值税和消费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内容及重点 本章主要考点分析 历年考题分析(2010年考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内容及重点 本章主要考点分析 历年考题分析(2010年考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第八章 相关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本章的内容及重点 本章主要考点分析 历年考题分析(2010年考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 同步强化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跨章节综合练习题 参考答案 201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一) 参考答案 201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经济法》模拟试题(二) 参考答案
序言
为了配合2011年度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各科考试的内容,我们组织了长期从事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有关专家、教授,按照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确定的考试范围,结合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特点,编写了有效应对考试的【经科版】201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应试指南》及《全真模拟试卷》系列辅导丛书。 1.应试指南系列 该系列丛书严格按照会计资格考试大纲的基本要求,对2011年教材进行系统、全面的介绍,尤其是针对考生难以理解和掌握的内容列举了大量例题,并本着“全新设计、旧题新作、紧扣考点、重难突出”的原则,设计了丰富并具有极高参考价值的同步练习题,进行详尽解析,供考生参考学习。 2.全真模拟试卷系列 该系列丛书,每科目含有6套试题。辅导丛书编委会荟萃多位全国著名的会计资格考试辅导教师,运用丰富的辅导经验,对历年考试试题进行分析归纳,设计了6套全真模拟试题。建议考生完全按模拟考试时间及要求,进行实战演练,积累实战经验。 相信本系列辅导丛书的出版将使考生从繁重的学习负担中解脱出来,在较短的时间内轻松掌握考试所要求的所有知识内容,成功通过考试。衷心祝愿所有考生在2011年的考试中顺利过关!
文摘
插图: 2007年1月5日,甲以每股的价格出售了3万股股票,超过了甲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不符合规定。(3)丙请求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理由不成立。根据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A公司共有董事9人,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为4人,4人全部通过,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4)丙要求甲将股票买卖所得收益上缴给A公司符合法律规定。 《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5)丙没有资格提起第2个诉讼。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题中,丙没有资历提起第2个诉讼主要有两个原因:①丙作为股东持有股份的时间未超过180日。丙在2007年1月5日买入A公司股票l万股,而在2007年2月1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时不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诉讼的主体资格。②丙没有先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根据以上列举的规定,股东损害公司利益时,只有先通过监事会提起诉讼,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或延迟提起诉讼的,股东才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ISBN9787505899353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辅导用书编审委员会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