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在充分吸收前人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学科综合的角度以及相邻部门法的研究视角,对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重构,以人的基本权保障为财政分权的论述基点,在此基础上延伸出地方自治、财政均衡等相关理论。揭示了财政分权在我国国家治理中的重要意义,特别是在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权力制约机制的建立健全和民主管理方面所具有的特殊功能。根据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双重需求,提出财政分权所要解决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事权与财政支出责任的划分,财政立法权、财政收益权、财政征收权、财政支出权和财政预算权等财政权限的划分,从而为实现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奠定了基础。对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关系,包括财政收支划分以及财政转移支付的立法问题都进行了研究。所提出的政策建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提出的改革方案有步骤、分阶段,具有渐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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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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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剑文,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大学财经法研究中心主任,兼任世界税法协会(ITLA)主席、中国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研究领域:财税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代表性学术成果有:《走向财税法治——信念与追求》(独着)、《财税法专题研究》(独着)、《国际所得税法研究》(独着)、《税法基础理论》(合着)、《WTO体制下的税收政策合法化问题研究》(主编)、《民主视野下的财政法治》(主编)。 目录
导论/1
一、研究的目的与意义/1
二、研究的思路与框架/1
三、研究对策与建议/3
四、研究的学术价值与学术创新/3
第一章 财政分权的一般问题/5
一、财政分权的价值分析/6
二、财政分权的宪政思维/10
三、财政分权的内在逻辑/17
四、财政分权的模式选择/20
五、财政分权在当代中国的制度实现/25
第二章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理论基础/28
一、公共产品理论与地方财政的自主性/29
二、地方自治理论与地方财政的独立性/33
三、公民基本权利实现的均等化与财政均衡/40
第三章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基本原则/47
一、财政分权法定原则/48
二、财力与事权相匹配原则/55
三、地方享有适度自主权原则/60
四、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原则/68
第四章 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配置的具体样态/74
一、中央与地方财政立法权的配置/75
二、中央与地方财政收益权的配置/80
三、中央与地方财政征收权的配置/85
四、中央与地方财政支出权的配置/89
五、中央与地方财政预算权的配置/96
第五章 各国财政分权模式的类型化分析及其对我国的借鉴/102
一、集权型、分权型与混合型财政分权:以分权程度为划分标准/103
二、法制化财政分权与行政式财政分权:以民主化程度为划分标准/106
三、对称型与非对称型财政分权:以财权与事权对应程度为划分标准/110
四、中国财政分权模式的抉择:混合型+非对称型+法制化分权模式/117
第六章 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实证分析/126
一、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制度的演变轨迹/126
二、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实践的经验总结/135
三、我国财政分权改革实践的问题分析/140
第七章 财政分权的立法选择/155
一、财政分权的立法模式选择/155
二、财政分权的权限配置/164
三、财政均衡与财政转移支付的规范化/178
四、财政分权协调机制的建立/183
结论/185
主要参考文献/187
后记/191 后记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法律问题研究》一书是2006年12月初由本人主持的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部级科研重点项目(065FBl005)的最终成果。2007年1月初,根据项目立项总体研究方案之要求,本人从全国范围内挑选财税法学界的新锐组成课题组。课题组成员有:刘剑文(北京大学教授)、郭维真(北京大学博士生)、汤洁茵(中国青年政治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徐阳光(中国人民大学讲师、法学博士后)、梁文永(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法学博士后)、宋槿篱(湖南大学副教授)、席晓娟(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刘淼(北京大学博士生)、魏建国(北京大学中国教育财政科学研究所讲师、法学博士、公共管理博士后)。2008年8月,课题组完成了研究报告初稿。为了确保课题的研究质量、研究成果的协调性和研究文风的一致性.刘剑文与课题组成员就研究报告初稿进行了多次交流和认真讨论,其后由刘剑文、郭维真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2008年12月,历经两年,经课题组成员多次修改后完成了研究报告终稿。在整个课题的研究过程中,郭维真协助刘剑文进行了课题研究的组织和联络以及部分课题的统稿工作。
本书由刘剑文、郭维真统稿、定稿。执笔分工如下:刘剑文撰写导论、结论、后记;郭维真撰写第一章;席晓娟撰写第二章;宋槿篱撰写第三章;梁文永撰写第四章;徐阳光撰写第五章;魏建国、刘淼撰写第六章;汤洁茵、刘剑文撰写第七章。
本书立足于我国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的实践,在借鉴国内外优秀科研成果的基础上,力求理论创新和制度变革,以反映我国在这一领域研究的最新成果。 文摘
同时,财政分权不仅仅意味着中央向地方政府下放权力,还包括了各级政府之间具体的权力划分和政策协调。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纵向和横向转移支付对国家政策目标的实现等系列问题都反映了不同级别的政府在国家决策中的实际参与度。一方面,地方政府拥有对地方性财政收入的自主权,可以较好地组织收入、适当支出;另一方面,财政分权带来的同级政府之间的相互监督和学习能够提高政府部门的运作效率,节约管理成本,从而缩减预算,可以作为一种限制政府规模的机制。
(三)财政分权的权利保护
财政活动是决定公共物品的供给数量和税负分担的一项公共活动,活动本身涉及经济主体的利益和效用,因此公共资源最优配置的前提条件是经济人真实显示个人的偏好。只有达成经济人的合意或一致同意才能满足这一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只有公共活动的民主性才能确保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财政分权——政府间分工提供公共物品是民主财政的重要内容,是民主财政的自然延伸和扩展。
一个国家的财政制度安排构成一国基础性制度安排的范畴。按照社会契约论的观点来看,不管人们是从自然状态还是战争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必须交出一定的个人权利,形成社会权力;不管是个人的财产权利还是被称为赋税权的公共财政,都构成国家初始的权力范畴。因此财政权如何配置,包括财政分权的内容也是基础性的制度安排,必须要在宪法层面上做出明确规定,并由代议机构或其他专门的权力机构来确保对国家(政府)财政行为的立宪性和法制化。从根本上讲,对政府间财政分工方式的确认是国民说了算,只有经过国民确认才能成为有约束力的制度。
| ISBN | 9787010084220 |
|---|---|
| 出版社 | 人民出版社 |
| 作者 | 刘剑文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