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单信用证法律与实践 [平装] 9787548601081

配送至
$ $ USD 美元

商品编号: 1379861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财政法
《跟单信用证法律与实践》内容简介:在私法领域,可能很难再找出类似信用证这样独特的法律制度:产生于国际商业实践但始终没有被内国化;其运行保持与时俱进却又始终游离于内国法的完整呵护;制度内“不符常理”的规则比比皆是,司法实践与学说却只能维护它的独特性而宁愿“违心”地自我说服。
编辑推荐
《跟单信用证法律与实践》是学林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邓旭,法学博士,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副教授,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律师。 主要研究领域: 民商法、国际贸易法。 学术风格: 追求“理论问题实务化、实务问题理论化”。 本人相关著述: 《可转让信用证的法律风险》,《国际商务研究》,1999年第6期。 《信用证法律的中国实践与理论评析》,《国际贸易法论丛(第1卷)》,2006年。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释解与适用》,主编,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国际贸易法学》,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目录
第一章 信用证概述 第一节 信用证的概念 第二节 信用证的种类 第三节 国际贸易与信用证 第四节 信用证业务流程 第二章 信用证的法律渊源 第一节 国内立法 第二节 司法解释 第三节 国际惯例 第四节 国际制法 第五节 既决案例 第六节 国际标准银行实务 第七节 外国判例与权威学说 第三章 信用证的法律性质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英美法系关于信用证的主要理论 第三节 大陆法系关于信用证的主要理论 第四节 基于商人习惯法的理论 第五节 信用证为单方法律行为性质的独特法律制度 第四章 信用证交易中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信用证交易涉及的法律关系概述 第二节 开证申请人与开证银行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开证担保的法律问题 第四节 开证行与受益人的法律关系 第五节 通知行的法律地位 第六节 议付行的法律地位 第七节 付款行的法律地位 第八节 承兑行的法律地位 第九节 偿付行的法律地位 第十节 转让行的法律地位 第五章 信用证交易中的单据 第一节 单据的意义与种类 第二节 相符交单 第三节 汇票 第四节 商业发票 第五节 运输单据 第六节 保险单据 第七节 原产地证明 第六章 信用证融资 第一节 信用证融资概述 第二节 信用证打包贷款 第三节 出口押汇 第四节 进口押汇与信托收据 第七章 信用证交易中的欺诈 第一节 信用证欺诈概述 第二节 信用证欺诈的构成要件 第三节 信用证欺诈例外之例外 第四节 信用证止付 第五节 信用证诈骗 第八章 信用证纠纷的管辖权与法律适用 第一节 信用证纠纷概述 第二节 信用证纠纷的管辖权 第三节 信用证纠纷的法律适用 附录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附录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说明》 附录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 主要参考文献
序言
在私法领域,可能很难再找出类似信用证这样独特的法律制度:产生于国际商业实践但始终没有被内国化;其运行保持与时俱进却又始终游离于内国法的完整呵护;制度内“不符常理”的规则比比皆是,司法实践与学说却只能维护它的独特性而宁愿“违心”地自我说服。 这种诡异的独特魅力,自然吸引了我这个希望探索私法制度运转和规则构造的法律人。我想尝试以信用证的商业实践为着眼点,以自己掌握的我国民法理论去探讨信用证法律制度本身的运转逻辑。然而,信用证领域法律问题的纷繁复杂,其所涉及的私法理论的博大精深,让我只能暂时专注于探索解读它吊诡表象的方法。 我尽量把关注点放在如何以民法的现有理论去解读信用证法律制度与规则,但学力不逮的感觉也始终伴随我的解读过程,这也将鞭策我继续努力。
文摘
限内凭规定的单据支付(即:付款、承兑或议付汇票)的书面承诺。①(2)信用证是买方向卖方承诺付款的同时,所提供的一种银行信用保证,其进一步的解释为:信用证是在卖方向银行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中所规定的汇票和单据的前提下,开证行保证付款的一种书面承诺。② 2.国际贸易界的阐释 国际贸易界有如下两种典型的信用证定义:(1)信用证是指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并按其指示,向第三者开具的载有一定金额,在一定期限内凭符合规定的单据付款的书面保证文件。⑧(2)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的书面付款承诺,即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要求或自身做出,开给受益人在受益人履行信用证条件时付款的承诺文件。④ 3.法学上的阐释 法学界有如下三种较典型的信用证定义:(1)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买方)的请求,开给出口人(卖方)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责任的书面凭证。⑤(2)信用证是一家银行(开证行)按照其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向另一方(受益人)所签发的一种书面约定,根据这一约定,如果受益人满足了约定的条件,开证行将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中约定的金额。⑥(3)信用状也称信用证,是银行循顾客(通常为买方)的请求与指示,向第三人(通常为卖方)所签发的一种文据,在该文据中,银行向该第三人承诺:如该第三人能履行该文据所规定的条件,则对该第三人所签发的汇票,将予以承兑及付款。① (二)对上述信用证定义的评析上述定义侧重点不一。 金融界的第一种定义强调信用证是银行的一种付款承诺,并按照信用证开立的业务流程说明了信用证的产生;第二种定义则侧重于从进出口贸易的角度予以说明,认为信用证是买方为履行货款支付义务而提供的一种银行信用保证。 国际贸易界的第一种定义,是从银行业务的角度,并根据银行开立信用证的依据以及银行的付款是以单据符合规定为前提来阐述信用证的概念;第二种定义,则从信用证产生的基础以及银行对受益人承诺的内容角度阐述信用证概念。 法学界的第一种定义也是从货款支付的角度出发,根据开立信用证的业务流程予以说明信用证是银行提供的一种书面付款保证;第二种定义从信用证产生的过程、信用证的形式以及开证行承担的是有条件的付款义务的角度,予以阐述信用证的概念;第三种定义强调信用证是银行出具的书面付款承诺,并从受益人获得款项是以履行信用证规定的条件为前提这一角度阐述信用证的定义。 尽管以上观点在阐述信用证的概念时存在一些差异,但也存在共同点,即他们都认为:首先,信用证是银行向信用证受益人做出的付款承诺;其次,信用证是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申请所开立的,第三,银行的付款承诺是有条件的,即构成相符交单才承担付款义务。
ISBN9787548601081
出版社学林出版社
作者邓旭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