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286条确定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间的不平等地位,为解决工程款拖欠问题、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途径。该制度确立后,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对其性质及其适用等一系列问题的日渐深入的探讨。然而,由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并不是在担保物权体系下的具体表述,而只是作为一个应急性条款孤零零地出现于合同法之中,虽然后续司法解释做出了很大的努力,但仍然没有明确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定性,对权利的主体、客体、效力、担保的债权范围及其实现程序等规定的过于简单且不甚合理,尚不能很好地实现作为特殊债权保护制度的功能。因此,针对实务中的问题,运用比较法研究方法,结合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有关学术观点,就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系统的研究,对于完善我国立法、促进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结合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实践,围绕课题所涉及的问题,逐章展开了研究和论述。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导论中,叙述了合同法第286条实施以来的学术研究和司法实践情况,阐明了系统研究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表明了作者的研究方法,简介了各章的主要内容及其逻辑体系。
第一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与特征”,论证了权利名称及其概念特征。由于历史传统和立法选择的不同,在各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中,有关建筑工程款债权之优先受偿权利的名称和表现形式各不相同,合同法第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尚没有明确权利的名称。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将该权利称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并对权利归类及其概念特征进行了界定。
第二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沿革与发展”,较为系统地梳理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产生和演变历程,归纳了各自的特点及当代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对以美国法为核心的普通法国家中的construction lien制度进行了论证,并与大陆法系的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得出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其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都渊源于古罗马法的结论,更好地奠定了合同法第286条的比较法基础。
第三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基础”,论证了该制度产生的社会需求与理论依据。重点讨论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在保护劳工、衡平利益和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方面的制度价值,反思了其功能作用上的问题与不足,指出该制度的设立是回应社会现实、实现社会公平、保护特种债权的需要,应当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促进其功能作用的有效发挥。
第四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从实然和应然的不同角度,深入讨论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提出该权利具有浓郁的财产权属性,不仅是一种物权,而且是一种担保物权;就该权利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类型属性,《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在分析比较基础上将之界定为优先受偿权的一种。
第五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论述了法律规定之权利取得和效力保全的条件。各国立法对于权利成立条件的规定不同,事实上是衡平各方利益的结果。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包括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担保债权范围以及权利的保全登记等内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分别予以了详细论述。
第六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集中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外效力与对内效力进行了研讨。其对外效力是相对普通债权所具有的优先受偿效力,其对内效力则是该权利作为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与其他优先受偿权之间在效力发生对抗时,法律所采取的冲突协调和利益衡平的措施。
第七章 为“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对于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处分所施工的建筑工程并以变价价值优先受偿其债权的方式方法进行了论述。归纳了权利实行的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论述了权利实行的两种渠道以及协议折价与申请拍卖的变价方式,同时讨论了法律基于利益衡平需要而对权利行使所做出的限制。
第八章 为“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根据《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研究结论,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法律定性、公示与登记以及具体制度规则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司法的建议。指出必须从立法模式选择入手,考察并确定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整个担保物权体系中所应担当的角色和所能处于的位置,并在此基础上就权利性质及其具体的权利构成、权利顺位以及权利实行等内容做出妥当系统的界定,从而完善我国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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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是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王旭光,1965年3月出生,山东费县人,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现为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高级法官,山东省法学会民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济南市法学会副会长。兼任四所高校客座教授,山东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山东大学民商事疑难案件研究中心主任。主编、合著《物权法适用疑难问题研究》、《知识产权保护与利益衡平》、《中国民法原理与实务》、《担保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等书,在核心期刊及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 目录
序
内容提要
导论
第一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概念与特征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称谓
一、现有立法例之称谓
二、合同法第286条权利的称谓分析
三、界定权利称谓的基本规则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归类
一、优先权定义及其评价
二、优先权的界定
第三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特征
一、被担保债权的特殊性
二、债权的优先受偿性
三、权利变动与受偿顺序的法定性
四、权利客体的特定性
五、权利的公示性
第二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沿革与发展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沿革
一、罗马法上的优先受偿权制度
二、美国模式——一英美法上的建筑优先权制度
三、法国模式——大陆法上的不动产特别优先权
四、德国模式——大陆法上的法定抵押权
五、各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立法的特点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在我国的发展
一、我国古代立法中的优先受偿权
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定抵押权
三、我国大陆地区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
第三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立法基础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制度价值
一、保护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二、衡平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三、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第二节 对立法妥当性的质疑及其反思
一、国外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反思
二、各立法例上质疑与反思的结果
三、我国学者对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质疑
第三节 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实施社会政策的需要
二、追求公平正义的需要
三、保护特种债权的需要
第四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财产权属性
一、关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财产权属性的不同观点
二、从比较法的角度分析
三、从物权的特性角度分析
四、从担保物权的属性角度分析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在担保物权体系中的类型属性
一、不同观点简介
二、关于不动产留置权说的评述
三、对法定抵押权说和不动产优先权说的评述
四、对三种观点论证情况的综合述评
第五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
一、各国立法例的规定
二、我国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之承包人的认定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客体
一、关于建筑物坐落土地
二、关于未竣工建筑物
三、“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的界定
第三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一、各国立法例的规定
二、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担保范围
第四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保全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效力保全的意义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保全的方法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保全登记的效力
四、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时间
第六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内效力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对内效力的含义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的冲突和协调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其它优先权竞存时的效力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外效力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对外效力的内容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购房消费者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与发包人破产债权的关系
第三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其他效力内容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追及效力
三、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抛弃的效力
第七章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
第一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条件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有效存在
二、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三、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四、无限制或者消灭优先受偿权的情形存在
第二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方法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渠道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实行的模式
三、变价的方法
第三节 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有关问题
一、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
二、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判决与执行
第八章 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立法的模式及其路径选择
一、现有立法方案及其评述
二、妥当的模式及其实行的路径
三、制度功能的局限与弥补的措施
第二节 公示制度的配套与完善
一、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公示的必要性
二、我国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登记的制度构建
第三节 具体规则的重构与修订
一、关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成立要件
二、关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效力内容
三、关于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实行规则
四、现行法律框架下司法解释的修订建议
中文参考文献
外文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其第286条确立了我国的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填补了一项法律空白。该制度实行10多年来,可以说是实务困惑不已,学界众说纷纭,其功过得失颇值分析总结。因此,从民法理论高度及实证分析角度,结合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系统研究,从权利的性质、范围、效力、行使等方面,对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进行专题探讨,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早在十多年前,旭光同志在我的指导下获得了硕士学位。2008年,旭光同志又在我的指导下获得了博士学位。在这期间,他长期从事民商法理论研究和实务运作,并兼任高等院校教学和法官培训授课工作,勤于学习,敏于思考,既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科研能力,也有着良好的业务素养与司法技能,是一位专家型法官、学者型领导。《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研究——合同法第286条的理论与实务》一书,不仅是他的博士论文研究成果,也是多年审判工作实践的总结,是作者以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为切入点,在历史与现实、思辨与实证、理论与实践的沟通上所做的一次很好的尝试。
在我的阅读范围内,本书是国内第一部研究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制度的专著。 后记
本书是由我的博士学位论文修订而成。在经历了凤凰涅榘般的研究写作之后,于2008年11月28日凌晨,在泉城济南的温馨居室里,我一气呵成了《缘分是一首动人的歌》,并将之作为博士论文的后记。一年后的今天,其中的文字,稍加增减修订,仍然可以代表并抒发我的心情。
当初在博士论文的写作过程里,时常涌上心头的一个念想,就是到写后记的时候一定要好好地抒发一下,把论文写作中的酸甜苦辣,把在职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痛并快乐,把一切一切的感觉……但到了后来真的可以写后记的时候,却又有点无从下手了。苦苦思量的时候,一首很动人的流行歌曲——《缘分》,打开了倾泻心绪的阀门。世事如棋,人海茫茫,人与人之间能够相遇、相知,甚或是相亲、相爱,是必然,也是偶然,这就是缘分!回想已经走过的岁月,“缘分”这两个字,就是彼时此刻我心灵感受的最好诠释。
十八年前,当我成为王利明老师的一名硕士研究生时,我就开始了与人民大学的学子之缘,与老师们的师生之缘,与兄弟姐妹们的同窗之缘,与民商法的专业之缘。 文摘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首先,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人与分包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能倒推出发包人未按照约定向总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时,分包人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债权。因为从立法精神来看,除了有特别规定的个别情况,合同法仍然遵循了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基于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分包人不能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债权。而优先受偿权是依附于建设工程价款这一债权而存在的,在不能向发包人直接主张债权的情况下,当然也就不能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次,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具有强大的对抗效力,如果违法合同的实际施工人也能享有此项权利,并以此对抗对发包人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及其他合法的一般债权人,显然有违法理,也不利于扼制违法行为的发生。此外,我国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可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若干分包单位,但不得就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后发包给几个分包单位。”因此,分包单位可能享有的债权金额,仅为建设工程总价款的极小部分。由于不动产具有不可分性,若允许分包单位就极小部分债权对全部工程行使优先受偿的权利,其权利的单独行使必将严重损害不动产所有权的稳定性。同样,若任由各分包单位行使对工程欠款的法定优先受偿权,可能导致主要债权人(总承包单位)的权利落空,还会产生各分包单位之间到底谁更“优先”的疑问,即形成各分包单位之间的优先权对抗问题,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因此,我国立法不宜像美国法那样将与发包人存在间接工程承包合同关系的次承包人列入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保护范围,而应采纳大陆法系立法的通行做法,即将建筑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主体界定在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承包人范围之中。
| ISBN | 7510900751,978751090 |
|---|---|
| 出版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 作者 | 王旭光 |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