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平装] 9787802192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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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411354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环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公报版,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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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是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文摘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 条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 条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ISBN9787802192225
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作者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