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间地上权研究 [平装] 9787503698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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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413202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土地法
《空间地上权研究》的研究以理清空间权的基本问题为逻辑起点,通过对空间权的概念、体系、客体以及其与传统物权理论关系等诸问题的梳理,从中透视出空间地上权在空间权体系中的地位与特点。同时,通过对空间地上权本质要素的抽象概括,界定了空间地上权的特有内涵,从而为其法律属性的定位奠定基础。在此基础上,展开有关该项权利取得与公示、效力与消灭等本体问题的研究,揭示出该项权利从取得到消灭的内在规律,探寻空间权利冲突的形态及其法律规制的有效途径,最后,就建立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提出了若干设想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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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地上权研究》编辑推荐:民法的传统与现代
作者简介
陈祥健,1964年1月生.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副主任、法学博士、研究员。福建师范大学兼职教授,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理事。2002年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编著有《担保物权研究》等四部。合著有《借贷合同基本原理与风险防范》等三部。在《中国法学》、《政法论坛》、《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80余篇,学术成果获省部级二等奖二项、三等奖一项。
目录
前言 一、问题的源起与立法的回应 二、本书研究的动因、目的与意义 三、本书框架 四、研究的指导思想和方法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空间权基本问题 一、空间权的概念 二、空间权的种类与体系 三、空间权的客体 第二节 空间地上权的界定 一、地上权的概念 二、地上权之于空间或地下设立 三、空间地上权的内涵界定 四、空间地上权称谓之辩 第三节 空间地上权与传统物权理论关系辨析 一、空间地上权不违背一物一权主义 二、空间地上权与物权法定主义相冲突的困惑已经消解 第四节 我国导入空间地上权的现实意义 一、空间地上权的导入是实现物尽其用,促进土地资源有效利用的重 要途径 二、空间地上权的导入是实现城市设施一体化,提高城市设施机能的 有效方法 三、空间地上权的导入是协调土地利用关系,保护物业权利人利益的 有效措施 四、空间地上权的导入是削减事业费开支,增加国家空间使用费收入的重要渠道 第二章 空间权确立的基础:历史演进与立法展开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理念的历史演进 一、土地所有权的初始形态 二、近代土地所有权理念的发展 三、现代土地所有权理念的确立 第二节 空间权的确立与土地立法的转换 一、空间权确立的现实基础 二、空间地上权立法例的展开 三、我国立法例的选择 四、土地立法的转换:从土地法到空间法 第三节 小结 第三章 空间地上权价值论:性质与目的 第一节 空间地上权的法律性质 一、单独的用益物权抑或传统用益物权的一种形式 二、“使用他人空间之权”抑或“于他人空间上有建筑物所有权之权” 第二节 空间地上权的使用目的 一、不同立法例之比较 二、分析与选择 第三节 小结 第四章 空间地上权本体论(一):取得与公示 第一节 空间地上权的取得 一、空间地上权取得的基本原因 二、美、日两国关于空间利用权的取得 三、关于空间地上权的设定取得 四、几种特殊情形下空间地上权的设定 第二节 空间地上权的登记 一、空间范围的测定 二、空间地上权的设定登记 三、空间地上权的变更登记 第三节 小结 第五章 空间地上权本体论(二):效力与消灭 第一节 空间地上权的效力 一、空间地上权人的权利 二、空间地上权人的义务 第二节 空间地上权的消灭 一、关于空间标的物的灭失 二、关于土地或空间的公共征收 三、关于空间地上权存续期间届满 四、关于空间地上权的抛弃 五、关于空间地上权被终止 第三节 空间地上权消灭的法律效果 一、空间地上权人的取回权 二、空间所有人的购买权 三、空间地上权人的补偿请求权 四、空间地上权存续期间的法定更新 五、空间地上权人的费用返还请求权 第四节 小结 第六章 空间权利冲突及其法律规制 第一节 空间权利并存关系的调整 一、与土地所有人权利并存关系的调整 二、与设定在先用益物权人权利并存关系的调整 三、与设定在后用益物权人权利并存关系的调整 四、与再设定空间地上权权利并存关系的调整 第二节 空间相邻关系的调整 一、平面相邻关系规则的类推与新规则的发展 二、空间役权的设定 三、相邻使用关系的约定 第三节 小结 第七章 建立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制度的若干构想 第一节 土地公有制与我国空间权的建立 一、《物权法》应当承认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概念 二、我国土地公有性质并不妨碍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立 第二节 我国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立法的完善 一、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立法表述应当“个性化” 二、应明确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客体为“一定空间范围” 三、应赋予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正常行使权利所必需的空间范围 第三节 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应规则的建立 一、应建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规则 二、应建立空间权利并存关系的处理规则 三、应建立空间相邻关系的处理规则 参考文献 后记
序言
5年前,我有幸认识了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一群勤奋好学、朴实上进的年轻教师,后来,我作为他们的兼职教授,辅导他们的科研、教学,并指导他们完成博士论文。在这个过程中,我目睹了他们为法学理论的进步以及自己的学问追求而废寝忘食、孜孜不倦、不辞辛劳的钻研精神,也见证了他们从稚嫩走向成熟的艰辛历程。现在,把他们近年来的法学研究成果汇集起来,作为丛书出版,我由衷地为他们高兴。林旭霞院长提出让我为这套丛书作序,我义不容辞。这不仅是为了祝贺这些年轻学者的钻研精神和刻苦努力,同时也是为了留住自己与这些弟子们一起攻克课题时值得留恋的记忆。 福建师范大学法学院是一所年轻的法学院,刚刚成立不过六年。我还清晰地记得,刚刚受命学院院长的林旭霞教授踌躇满志,不停地奔波于学院的学科建设和学术提升的情形;也清晰地记得,那些刚刚成为法学院教授、副教授和讲师的青年学子奋发努力,要打造一个好的法学院的信心和决心。短短的六年,福建师大法学院不仅在民商法学科建设方面取得了突出成绩,他们获得了5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和多项省部级项目,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政法论坛》等法学专业权威或人文社科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百余篇、出版学术专著10部、编著10部、获省部级社科优秀成果奖励十余项,一批年轻的学者脱颖而出,在各自的研究领域初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 我认为,他们的法学理论研究的最突出的成果,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对物权法研究的进展。他们侧重于研究物权法的现代发展,关注网络环境下新型物权客体即虚拟财产,在虚拟财产权的性质、权利归属、权利保护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提出“虚拟财产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模拟现实环境中的财产形态,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独立价值和可独占性的财产利益”、“虚拟物具备物权客体的属性,应适用物权规则”、“虚拟财产权具有直接支配性”等重要观点。在物权法的新领域即空间权的研究上,他们的见解也很独特,已经形成了系统的理论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规则。在中国传统土地所有权制度方面,他们通过典权等一系列的专题研究,揭示本土传统习惯法对所有权问题的解决方式,为用中国特色的法律方法解决现代本土土地权属难题提出了一个新的理论。 第二,在民法总则的研究领域,他们突出的研究成果表现在人格制度的研究上,将研究的内容侧重于关注特殊人群的特殊人格,如连体人、植物人、老年人以及胎儿等这些弱势人群的法律人格及准人格问题,探索并解决存在的疑难问题及权利冲突等问题,着力构筑特殊人群法律人格保护的基本制度,为这些特殊人群的权益保护提供了理论依据。
后记
本书是我在博士论文的基础上修改而成的。我对空间权问题的关注已有一些年头了,特别是2002年《中国法学》第5期发表了本人的“关于空间权的性质与立法体例的探讨”一文后,大大增强了本人对该问题研究的信心。随着资料的日益积累,将之作为自己博士论文选题的主攻方向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但是,这一我看似很有基础的选题,却因我工作的变动变得困难了起来——我从福建社科院这一纯粹的学术机构转到了中共福建省委政策研究室工作。虽然从事的还是文字工作,但工作性质的转变以及党政机关的坐班制,使我完成这样一个具有一定探索性的研究工作成了一个完全没有时间保证的硕大工程。三年多来,无数个夜晚和周末的煎熬虽然回馈了我一生夙愿——博士学位,但是,当这个夙愿化为现实的时候,难免还是会有复杂的感受涌下心头的——既有艰辛,也有喜悦,既有愧疚,更有感激。艰辛与喜悦不用多说,但是,愧疚与感激之情却不能不表达。有愧疚之心是因为,打自选择了学术之路,尤其是把所有的空余时间都用来完成我的学位论文以来,我就基本上不承担教育孩子的义务,也不再分担家务的劳作。每念于此,对妻子对家庭所怀有的深深的负债之感、负疚之心,时刻让自己感到不安。在此,也就不能不表达对家人的感激之情,正是由于他们的理解与付出,才使我有能力、有信心走完这一段艰苦的跋涉之路。 当然,在我这一著述即将付梓之时,最想表达感激之情的人还是我尊敬的导师:杨立新教授和李建平教授。杨立新教授是一位备受法学界推崇的民法学家,能够成为他的学生,是许许多多后生们一生的荣幸。想到还有多少学子为能成为杨老师的学生而刻苦拼搏的时候,这种荣幸与自豪之感是何等的强烈。杨老师是一位公认的多产民法学家,最令我敬佩的是他那敏锐的学术感觉和精准的学术选题,常使自己时刻保持在学术的最前沿。他那娓娓道来的讲座风格,无不使人叹服他那深厚的学术功底与厚积薄发的学术功力。虽然我没有坚守学术这条道路,但是,能够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得到杨老师的指导,是够我受用一生的。另一位使我叹服的导师是福建师大的原校长李建平教授。作为我们这一代的福建学生,大概没有不知道李老师大名的。同样,成为李老师的学生也是许许多多后生梦寐以求的事。李老师最让我震撼的是,作为校长,他身上集中了中国知识分子几乎所有的优秀品质——严谨治学、淡泊名利、宽厚待人、无私奉献。无论你何时造访或求教李老师,他都会细心谦和地接待你。另外,他对福建师大法学院成长所倾注的心血和所给予的关爱,甚至让我们这些局外人都备受感动。一次读博,受惠于二位名师,这是何等的荣幸。感谢二位恩师的培养!
文摘
基于上述,本书认为,空间地上权的内涵应当界定为:在他人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间范围内,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其空间之权。 按照这一界定,空间地上权的内涵可以细解如下: 其一,空间地上权系存在于他人土地上空或地下的定限物权。与地上权相对应,这一概念也包括两层意思:一是空间地上权系设立于土地上空或地下的权利。也即,空间地上权的客体为土地的空间(含上空与地下),这是空间地上权之所以为空间之地上权的根本原因。它与普通地上权客体及于“土地之上下”,仅有量的差异,并无质的不同。换言之,普通地上权的客体为土地上下之全部,而空间地上权的客体仅限于“土地上下之一定空间范围”。二是空间地上权的客体——空间为他人土地的空间,而非自己土地的空间,空间地上权人对之仅得为有限的支配,而不得为完全的支配,基于此,空间地上权为定限物权。 其二,空间地上权系以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用益物权。空间地上权为地上权之一种,与普通地上权一样,均基于“有建筑物或工作物”之目的,所不同的只是,空间地上权实现这一目的系在于土地上空或地下,而普通地上权实现这一目的则无此限。此所谓建筑物,系指定着于土地上空或地下,具有顶盖梁柱或墙壁,足以避风雨,供人起居出入的构造物,如空中走廊、地下仓库、地下商场、地下街等;所谓其他工作物,系指建筑物之外的一切设施,如桥梁、隧道、高架道路、高架铁道、地铁等交通设施;电线杆、铁塔、纪念碑、地窖等设施以及池埤、水坝、堤防等用以引水、防水或蓄水的建筑物等,且不以定着物为限。空间地上权系基于有上述建筑物或工作物之目的而使用他人空间,故为用益物权。 其三,空间地上权系利用土地上空或地下一定空间范围的物权。如上所述,空间地上权的客体是土地上空或地下的一定空间,空间地上权就是对这一客体空间进行用益的物权。
ISBN9787503698903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陈祥健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