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系统介绍了国内、国际环境立法的最新动态和环境法学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全书共分4编18章,主要内容包括国内环境法和国际环境法两个部分。国内环境法部分介绍了环境法学的基础理论、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国际环境法部分包括国际环境法的基础理论以及在国际上具有重大影响的国际环境保护法,如国际气候变化法、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法以及国际废物管理法等若干多边环境条约。此外,还设专章讨论了国际环境法的前沿问题之一即国际贸易与环境法律问题。
本教材可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必修课和邻近专业选修课使用,亦可作为环境法专业研究生参考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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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学》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之一。 目录
第一编 环境法学总论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环境、自然资源与环境问题
第二节 环境法学与环境科学
第三节 环境法学与其他学科
小结
思考题
第二章 环境法的界定
第一节 环境法的概念、特征和历史发展
第二节 环境法的任务、目的和作用
第三节 环境法的原则
第四节 环境法律关系
小结
思考题
第三章 环境法的体系与环境立法
第一节 环境法的体系概述
第二节 中国的环境法律体系
第三节 环境立法
小结
思考题
第四章 国家环境管理制度
第一节 国家环境管理制度概述
第二节 环境管理体制
第三节 环境标准制度
第四节 环境监测制度
小结
思考题
第五章 环境执法和环境司法
第一节 环境执法
第二节 环境司法、
第三节 环境法律责任
小结
思考题
第二编 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
第一节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第二节 “三同时”制度
第三节 环境许可证制度
第四节 征收排污费制度
第五节 经济刺激制度
第六节 限期治理制度
第七节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制度
第八节 现场检查制度
第九节 循环经济促进制度
第十节 总量控制制度
小结
思考题
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
第一节 环境污染防治法概述
第二节 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三节 水污染防治法
第四节 噪声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五节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六节 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节 放射性物质和电磁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八节 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节 城乡环境和农业环境保护法
小结
思考题
第三编 自然资源保护法
第八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概述
第一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任务与部门法属性
第三节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原则
小结
思考题
第九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一节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
第二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节 自然资源规划制度
第四节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第五节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小结
思考题
第十章 自然资源保护法的具体法律规定
第一节 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二节 水资源保护法
第三节 水土保持法
第四节 森林资源保护法
第五节 草原资源保护法
第六节 矿产资源保护法
第七节 渔业资源保护法
第八节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
第九节 自然保护区保护法
小结
思考题
第十一章 能源法
第一节 能源法概述
第二节 化石能源法
第三节 可再生能源法
第四节 节约能源法
小结
思考题
第四编 国际环境法
第十二章 国际环境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 国际环境法的缘起及历史发展
第二节 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第三节 国际环境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环境法的主体与客体
第五节 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
第六节 国际环境法的实施
第七节 国际环境法律责任
小结
思考题
第十三章 国际气候变化法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谈判及其发展
第三节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确立的法律体制
第四节 《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确立的法律机制
小结
思考题
第十四章 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第一节 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国际公约概述
第二节 传统知识保护与生物多样性
第三节 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机制
第四节 生物技术与生物多样性
第五节 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生物多样性
第六节 与生物多样性相关的生物安全问题
小结
思考题
第十五章 国际废物管理法
第一节 《巴塞尔公约》的制定与发展
第二节 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制度
第三节 废物的环境无害管理制度
第四节 意外事故处理和赔偿责任制度
小结
思考题
第十六章 国际海洋环境法
第一节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洋污染防控
第二节 针对特定类型海洋污染的国际条约
第三节 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的国际条约
小结
思考题
第十七章 其他国际环境法律制度
第一节 国际淡水资源利用和保护法
第二节 国际土地资源保护法
第三节 两极地区环境保护法
第四节 外层空间环境保护法
第五节 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保护法
小结
思考题
第十八章 国际贸易与环境法律问题
第一节 贸易与环境问题概述
第二节 多边贸易体制与环境保护
第三节 多边环境协议与环境贸易措施
第四节 多边贸易体制与气候变化
小结
思考题
参考文献 序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问题日渐凸现,环境污染以及对自然资源的破坏和不合理开发利用已成为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的瓶颈。为了在环境保护领域做到有法可依,我国立法部门自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活动。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的以基本法为核心、部门法为基础和行政法规为补充的社会主义环境法律体系。
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这是我国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是中国环境法走向体系化、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志。1989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实施。
20世纪80年代,自《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先后颁布了《海洋环境保护法》(1983年)、《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年)、《土地管理法》(1986年)、《森林法》(1984年)、《草原法》(1985年)、《矿产资源法》(1986年)、《渔业法》(1986年)、《水法》(1988年)、《野生动物保护法》(1989年)、《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此后,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又对上述一些法律法规进行了完善和修改,同时颁布了一些新的法规。
20世纪90年代以后,是中国环境法的真正大发展时期。1992年6月,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环境与发展会议。大会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未来共同的发展战略,得到了与会各国政府的普遍赞同。同年8月,我国政府提出了中国环境与发展十大对策,明确指出走可持续发展道路是当代中国以及未来的必然选择。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环境法的发展明显加快,出现了又一个立法高潮。 文摘
2.环境科学及环境法学中的环境定义
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所研究的环境,其中心事物是人类,因此,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中的“环境”指的是“人类环境”。
“人类环境”这一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的,它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一般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成分和状态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准确理解人类环境,还应将其与生态学中的环境相区分。生态学所讲的环境,是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围绕生物界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如大气、水、土壤、阳光及其他无生命物质等,是生物的生存环境,也称为“生境”。作为主体的生物,包括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当然也包括人类。而人类环境则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除了无生命的自然因素以外,还包括人类以外的生物界。
“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基础的,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环境法所规定的环境的范围同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在各国环境立法实践中,基本上都是根据本国的环境状况和特点,以法律形式将与本国经济、社会及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必须并且可能予以保护的环境要素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肯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环境,形成了“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
各国法律对环境的定义不尽相同,主要采取概括式和列举式两种方法。概括式的环境定义如1991年《保加利亚环境保护法》,其对“环境”的定义如下:“环境是相互关联并影响生态平衡、生活质量、人体健康、文化与历史遗产和景观的自然与人工因素综合体。”列举式的环境定义最典型的即1990年颁布的《英国环境保护法》,其将“环境”规定为:“环境由下列媒体或其中之一组成,即空气、水和土地;空气包括室内空气、地上或地下的自然或人工建筑物内的空气。”
我国环境法对环境的定义采取了概括式和列举式相结合的方法,即先对环境作了概括性规定之后,再列举当前与人们密切相关的14类环境要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 ISBN | 7302243182,978730224 |
|---|---|
| 出版社 | 清华大学出版社 |
| 作者 | 史学瀛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