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 [平装] 155083.2019

配送至
$ $ USD 美元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的要求进行制定的。《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在总结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DLGJ118-1997《火力发电厂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使用经验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对火力发电厂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编制的。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颁布实施后,DLGJ118-1997《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废止。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编辑推荐
《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由中国电力出版社出版。
目录
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总则 4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 4.1 总论 4.2 电力系统 4.3 热负荷分析 4.4 燃料供应 4.5 厂址条件 4.6 工程设想 4.7 烟气脱硫与脱硝 4.8 环境及生态保护与水土保持 4.9 综合利用 4.10 劳动安全 4.11 职业卫生 4.12 资源利用 4.13 节能分析 4.14 人力资源配置 4.15 项目实施的条件和建设进度及工期 4.16 投资估算及财务分析 4.17 风险分析 4.18 经济与社会影响分析 4.19 结论与建议 5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 6 可行性研究报告附图 条文说明
序言
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4]872号)的要求进行制定的。 本标准在总结原电力工业部发布的DLGJ 118-1997《火力发电厂可行性报告内容深度规定》使用经验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对火力发电厂项目前期工作的要求编制的。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DLGJ 118-1997《火力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深度规定》废止。 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电力行业电力规划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电力规划设计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秋野、黄宝德、陆国栋、武一琦、徐海云、贾成、赵敏、曹理平、朱京兴、邓南文、王予英、王宏斌、张琳、何肇、余乐、魏兴民、陈慧慧、葛四敏、雷雪琴、张力。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的意见或建议反馈至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中心(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一号,100761)。
文摘
由项目单位和供煤企业签订的供煤协议。对国有大型煤矿,应取得其矿业集团的同意文件;对地方煤矿,应取得煤矿所在地省级煤炭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供煤协议应包括供煤时间、供煤量等。 对于燃气发电厂,项目单位应和燃气供应企业签订供气协议。 lO燃煤运输及承诺文件。 采用铁路运输时,应取得主管铁路局同意承运的文件。当发电厂铁路专用线由国铁接轨时,应取得铁道部同意接轨的行政许可文件;当发电厂铁路专用线与地方或企业铁路接轨时,应取得相应主管部门同意接轨的文件。 采用水路运输时,应取得承运单位的运输协议,中转码头的中转协议,必要时取得航道主管部门对航道通过能力的确认文件。 采用公路运输时,应取得交通主管部门对道路通过能力的确认文件。如当地公路网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取得当地政府承诺对相关道路进行同步扩能改造的文件。 用水文件及协议: 1)取用地下水时,应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电厂取水 许可申请书的批复意见; 2)取用江、河、湖泊地表水时,根据流域管理审批权限, 应取得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一般为流域主管 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电 厂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批复意见; 3)取用水库水时,应取得相应级别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发 电厂取水许可申请书的批复意见并应签订供水协议; 4)利用城市自来水或再生水时,应取得主管部门的同意 文件,并应签订供水协议; 5)利用矿井疏干水时,应取得煤矿排水管理部门的同意 文件,并应签订供水协议。 12省级文物主管部门原则同意项目选址的文件。
ISBN155083.2019
出版社中国电力出版社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