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用版) [平装] 9787509325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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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466715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土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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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征收房屋的前提] [适用范围] 第三条【基本原则】 第四条【行政管辖】 第五条【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第六条【主管部门】 第七条【举报与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 第八条【征收情形】 第九条【征收相关建设的要求】 第十条【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一条【旧城区改建】 第十二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十三条【征收公告】 第十四条【征收复议与诉讼】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征收调查登记】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 第三章 补偿 第十七条【征收补偿范围】 [征收补偿] [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涉及住房保障情形的征收】 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类似房地产] [房屋征收评估]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第二十一条【产权调换】 [补偿方式] [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 第二十二条【搬迁与临时安置】 第二十三条【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四条【临时建筑】 第二十五条【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补偿决定】 第二十七条【先补偿后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 [暴力等非法行为的禁止] 第二十八条【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征收补偿档案与审计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玩忽职守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暴力等非法搬迁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法阻碍征收与补偿工作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贪污、挪用等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法评估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施行日期】 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节录) (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2007年10月28日)
文摘
版权页: (一)对于一般影响规划且补办相关手续和缴纳罚款的,可视为合法建筑补偿。 椐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所谓违法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一般包括四种情形:(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对违法建筑的处理,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对于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第二种情况,对于一般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对于后一种情况,如果已经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补办了相关手续并缴纳了罚款的,在征收时可以视为合法建筑进行补偿。 (二)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根据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必须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拆除。因此,对于超过了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由建设者在限期内拆除,在征收时不予补偿。对于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也是合法建筑,未到批准使用期限拆除,会给临时建筑所有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ISBN978750932578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