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学习辅导》是学习、贯彻实施《解释》和《规定》必备的工具用书,供有关机关和人员全面掌握各类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的构成及其处分标准,为做好执纪办案工作提供参考。《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学习辅导》由中央纪委监察部法规室(司)副主任侯觉非同志担任主编,副主任谭焕民同志担任副主编。参加《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学习辅导》撰写的人员有:陈萍萍、许国鹏、任学敏、曹少波、黄韶鹏。《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学习辅导》由陈萍萍同志统稿,侯觉非、谭焕民同志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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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党纪政纪处分规定学习辅导》是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 目录
第一讲 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
第二讲 处分的概念和种类
第一节 党纪处分的概念和种类
第二节 政纪处分的概念和种类
第三讲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的实施主体及批准权限
第一节 党纪处分的实施主体及批准权限
第二节 政纪处分的实施主体及其处分权限
第四讲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及处理
第五讲 相关违纪行为及处理
第一节 以不正当方式谋求本人或者他人用公款出国(境)行为
第二节 组织以营利为目的的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用公款出国(境)行为
第三节 擅自延长在国(境)外期限、绕道安排行程或者到未经批准进行公务活动的国家(地区)、城市的行为
第四节 因公出国(境)派出单位和审核审批管理部门致使发生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
第五节 对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不制止、不查处行为
第六讲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费用的处理
第七讲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的处分程序
第一节 党纪处分程序
第二节 政纪处分程序
第八讲 不服处分的申诉
第一节 不服党纪处分的申诉
第二节 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第九讲 处分的后果及解除
第一节 党纪处分的后果
第二节 政纪处分的法律后果及解除
第十讲 《解释》和《规定》的施行日期
附录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0]27号 2010年6月9日)
用公款出国(境)旅游及相关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 2010年8月12日
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力 狠刹公款出国(境)旅游歪风
…… 文摘
版权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总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提名,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罢免;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国务院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由国务院总理提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和罢免,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决定。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是指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2.给予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如给予某省人大选举的某省省长处分,由国务院决定;给予某县人大选举的某县县长处分,由该县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某市人民政府决定。再如,省级人民政府有权直接作出给予所属地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的决定;但拟给予其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先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在该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罢免或者撤销职务的决定后,由省人民政府作出给予该地级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撤职或者开除处分的决定。
ISBN | 97878021670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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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方正出版社 |
作者 | 中央纪委法规室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