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哲学的第一哲学论证:费希特政治哲学思想评析 [平装] 9787500490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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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的第一哲学论证:费希特政治哲学思想评析》紧紧围绕政治哲学与其形而上学前提的关系,以西方政治哲学的整体背景为视域,系统地探讨了费希特的政治哲学思想,指出费希特哲学在近代欧洲政治哲学特别是在德国政治哲学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对其后的政治哲学思想发展的深刻影响,尤其是他在实践哲学、政治哲学的基本理念方面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产生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的深刻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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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哲学的第一哲学论证:费希特政治哲学思想评析》由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
目录
导言 第一章 形而上学前提:绝对自我 第一节 自我概念 一 自我的本源性 二 自我的实在性 第二节 形上前提的基本命题 一 自我及非我之设定的命题 二 自我与他我 第二章 权利 第一节 权利的先天基础 一 纯粹自我与感性自我的统一性 二 感性自我的合目的性 第二节 费希特的权利理念 一 权利的界定及法权规律的推演 二 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正义 第一节 正义的先验基础 一 自我的社会性 二 自我的道德性 第二节 费希特的正义理念 一 费希特正义理念的内涵 二 正义的相互性 第四章 自由 第一节 自由的自我本源性 一 自我的经验性与理性的统一性 二 自我的相互性与多样性的统一性 第二节 费希特的自由理念 一 自由的界定 二 自由与必然 三 自由的类本质 第五章 平等 第一节 平等的自我本源性 一 绝对自我与个体自我 二 个体自我与他我 第二节 费希特的平等理念 一 平等理念的内涵 二 完全平等与法权平衡 三 国家、社会与平等 第六章 民主 第一节 民主的先验基础 一 自我的自由因果性 二 自我的实践性 三 自我自由的社会性 第二节 费希特的民主理念 一 民主的内涵 二 “主人”与“主事”的分离:费希特民主理念的特征 三 人民主权与权力制约 第七章 法治 第一节 法治的自我本源性 一 法的知识学依据 二 自我设定非我的法学意蕴 第二节 费希特的法治理念 一 法律的界定 二 法律与道德 三 国家与法治 四 从合理的法治国到合乎法治的商业国 第八章 合法性 第一节 耶拿时期的合法性 一 费希特耶拿时期合法性的形上前提绝对自我 二 费希特耶拿时期合法性的内涵 三 费希特耶拿时期合法性的终极政治价值规范 第二节 柏林时期的合法性 一 费希特哲学向宗教的回归 二 费希特柏林时期合法性的形上前提——上帝理念 三 费希特柏林时期合法性内涵的变化 第九章 费希特对马克思的影响 第一节 费希特先验的规范主义方法论对马克思的影响 一 费希特构建体系的整体方法对马克思的影响 二 费希特构建体系的辩证方法对马克思的影响 三 马克思对费希特先验方法的突破 第二节 费希特的实践概念对马克思构建唯物史观的影响 一 实践的自我本源性 二 费希特的实践概念 三 费希特的实践概念对马克思构建唯物史观的影响 四 费希特的感性世界理论对马克思感性世界理论的影响 第三节 费希特政治哲学对马克思政治哲学的影响 一 费希特政治哲学与青年马克思 二 国家与市民社会 三 劳动与人的解放 参考文献 一 主要中文译著 二 主要中文著作 三 主要中文期刊论文 四 主要外文著作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契约的领域是不完全取决于道德规律的现象界。人在这一领域中的法律是自由的(不受法律约束的)随意性。如果他由于撤回自己的随意性而损害了他人的自由,他的随意性就不再是自由的;他回到法律之下,并且他得根据法律受判决。为了保障一般契约的双方的利益不受损害,监督双方履行自己承担的义务,在一个人与全体的人之间又缔结了特殊契约,即市民契约。这种契约的领域是自由的随意性领域的任意一部分。就像一般性契约一样,这种契约也以法律和权利构成其特殊性。在这个领域中,道德规律依然有效,它要求国家组织必须促进每个人的完善,有助于这个终极目的实现。所以,“国家组织的终极目的不能与道德规律所规定的每个人的终极目的相矛盾,不能阻碍或破坏后一终极目的的实现”。 按照霍布斯所奠基的古典自然法学的观点,国家是人为“制作”的产品和结果,其目的是人所注入或者赋予的,它始终处于被检测和评价,甚至被改造的境域中,个人权利的实现充当了国家合法性的根源。与之相反,费希特坚持了人的类本质的立场,并大大提高了国家作为共同体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意大利学者马斯泰罗内认为,费希特把有理性的国家视为权利与义务的中心。①在费希特思想中,国家制度是每个人自由履行其权利和义务的根本保障。费希特认为原始法权即人的基本权利有二:一是延续绝对自由和躯体的不可侵犯性的权利(这就意味着,不允许直接对躯体发生影响);二是延续我们自由地影响整个感性世界的权利②。按照他的看法,不是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决定国家,也就是说,市民社会可以不依靠国家而存在,而国家则必须依靠市民社会才能够存在。因而以上所言的人的基本权利不仅存在于自然状态,而且存在于市民社会,尤为重要的是,在国家状态下这些权利依然存在。在费希特看来,人的基本权利源于法权判断的基本原则所揭示的自由概念,而后者所揭示的自由只有形式的意义。
ISBN9787500490982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崔文奎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