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0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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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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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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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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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公证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关于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草案)
修改意见的报告 文摘
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保守执业秘密,接受行政主管部门、公证协会和公证当事人的监督。”“公证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辞退或者处罚;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第二十条)
草案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基本条件(第十七条第一款)和禁止任职的四种情形(第十八条),并对公证员的任命规定了严格的程序:“选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第十九条)
为吸收有较高法学造诣和丰富法律工作经历的高层次人员进入公证队伍,草案规定:“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法学教授、法学研究员,或者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曾经从事审判、检察。法律服务、法制工作满10年,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国家公务员,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经考核合格的:可以担任公证员。”(第十七条第二款)| ISB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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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版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