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济法基础》内容简介:基于经济法教学“应用性”的要求,书中有大量的典型案例及精彩点评,结构简洁,深入浅出,实现了理论与实践、法律与案例的有机结合。为强化学生经济法应用能力,《经济法基础》每一项目后均附有案例分析实训题,强化学生理解、应用。能力的培养与提升,体现了“教、学、做”合一的职教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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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基础》是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程系列规划教材之一。 目录
项目一 经济法概述
任务1 经济法的概念
任务2 经济法律关系
任务3 代理关系
任务4 经济法律责任
项目二 企业法律制度
任务1 企业法概述
任务2 个人独资企业法
任务3 合伙企业法
任务4 外商投资企业法
项目三 公司法律制度
任务1 公司法概述
任务2 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规定
任务3 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定
任务4 公司的财务、会计
任务5 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任务6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项目四 破产法律制度
任务1 破产法概述
任务2 破产申请与受理
任务3 债务人财产、破产费用与破产管理人
任务4 债权人会议
任务5 重整与和解
任务6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项目五 合同法律制度
任务1 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任务2 合同的订立
任务3 合同的效力
任务4 合同的履行
任务5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任务6 违约责任
项目六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任务1 对外贸易法律制度概述
任务2 对外贸易法
项目七 市场管理法律制度
任务1 市场管理法概述
任务2 反不正当竞争法
任务3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任务4 产品质量法
项目八 工业产权法律制度
任务1 工业产权法概述
任务2 专利法
任务3 商标法
项目九 金融法律制度
任务1 金融法概述
任务2 银行法律制度
任务3 保险法律制度
任务4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任务5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法律制度
任务6 外汇管理法律制度
项目十 票据法律制度
任务1 票据法概述
任务2 汇票
任务3 本票
任务4 支票
项目十一 证券法律制度
任务1 证券法概述
任务2 证券的发行
任务3 证券交易
任务4 上市公司的收购
任务5 证券机构
任务6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项目十二 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任务1 财政法律制度
任务2 税收法律制度
项目十三 会计法律制度
任务1 会计法概述
任务2 会计核算
任务3 会计监督
任务4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任务5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项目十四 经济纠纷的解决
任务1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任务2 经济仲裁法律制度
任务3 经济诉讼法律制度
任务4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序言
本教材是针对中等职业学校经济管理专业人才的特点及人才培养总目标的要求编写,立足于职业岗位对经济法知识及应用的需要,以应用能力培养为本位,吸收最新经济法立法信息,在总结中职学校经济法教学改革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工作的需要,重点阐述了我国经济法体系中与职业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法。
基于经济法教学“应用性”的要求,书中有大量的典型案例及精彩点评,结构简洁,深入浅出,实现了理论与实践、法律与案例的有机结合。为强化学生经济法应用能力,本书每一项目后均附有案例分析实训题,强化学生理解、应用。能力的培养与提升,体现了“教、学、做”合一的职教特色。
本教材不仅可作为中职学校经济类及其他专业的经济法教材,还可作为各类成人院校及企业职工的培训教材,也可作为在职工作人员迅速提高经济法知识与应用能力的自学用书。
该教材由冯留喜担任主编,负责拟定编写思路和编写大纲,并对全书进行修改、总纂、定稿。王淑华、王志国、王庆云、黄瑛、张丽担任副主编。参加编写的人员及章节分工为:济宁财政学校冯留喜(项目一、项目九和项目十)、沂水职业教育中心王志国(项目二和项目七)、济宁财政学校张丽(项目三和项目十一)、济宁财政学校王淑华(项目十二)、济宁财政学校王庆云(项目四)、青岛商务学校黄瑛(项目五和项目八)、寿光工贸职业中专杨旭(项目六)、鲁中中等专业学校张华(项目十三)、潍坊科技职业学院张晓东(项目十四)。
教材编写过程中,参考了大量的报刊书籍资料,值此之际,谨向原著作者深表谢意!编写中还得到了相关企业、律师事务所的大力协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由于编者水平所限,书中不足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同行及读者不吝赐教,以便再版时修订。
教材中所用案例中的当事人均作了“化名”处理,如有雷同,纯属巧合,敬请谅解。 文摘
插图: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只能是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公司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这些特别规定,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二,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上述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三,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法律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四,国有独资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国有独资公司经理的职权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的职权相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第五,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六,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的职权范围小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包括: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 ISBN | |
|---|---|
| 出版社 |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集团,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
| 作者 | 冯留喜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