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平装] 9787802167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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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504704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会计审计法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容主要包括: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2010年10月12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答记者问、《人民日报》专访:审计结果将成干部任免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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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是由中国方正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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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10]32号2010年10月12日)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加强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的有效措施——审计署有关负责人就《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答记者问 《人民日报》专访:审计结果将成干部任免重要依据
文摘
版权页: 审计机关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出具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申诉,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复查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上一级审计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审计署的复查决定为审计机关的最终决定。 第五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三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制考核目标和行业标准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三十四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界定。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所称直接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ISBN9787802167063
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
作者《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编写组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