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吸收、借鉴法学理论基础,以法律关系为核心,以土地财产法律关系、土地利用法律关系、土地分配法律关系、土地保护法律关系以及土地行政法律关系为重点内容,以建设有别于传统教材专著的体系。全书共分九章:第一章主要概述土地法学的理论基础,并围绕着研究对象讨论研究目的与适用的方法,以法律关系为核心与主线构建内容体系。第二章丰要介绍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与类型,以及其产生、变更和消灭的过程。第三章以权利归属为重点阐述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及相关制度。第四章讲述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及制度,以《物权法》建构的相对完整的用益物权体系为重点,分别讨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五章以土地的利用为重点,从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层设立、地役权、相邻关系、社会控制、土地调控等调整与规范土地利用的法律关系入手,讨论土地利用法律关系及制度。第六章讨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土地交易法律制度,土地合约与土地利用的社会控制,土地征收征用与收购储备、土地调控与土地资源部门分配和土地税收法律制度,从资源配置与收益分配两个方面构建土地分配法律关系及制度。第七章分别就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保护法律制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法律制度等土地保护法律制度做一个总结和评述。第八章在土地行政法律关系论述的基础上,重点介绍土地督察制度、土地争议及行政救济的功能、途径、方法和程序。第九章首先界定了土地法律责任的概念,其次重点阐述了土地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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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学》:江苏省“十一五”重点规划图书。 目录
第一章 土地法学概述
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土地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三节 土地法学的研究对象、目的和方法
第四节 土地法学研究的内容体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土地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系与法律关系
第二节 土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第三节 土地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其分类
第四节 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第五节 土地法律关系的保护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土地财产法律关系及制度——所有权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法律关系
第二节 国家土地所有权
第三节 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四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土地财产法律关系及制度——使用权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
第二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
第四节 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节 土地使用权确权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土地利用法律关系及制度
第一节 土地利用法律关系
第二节 地表、地上、地下分层设立与建设用地法律制度
第三节 地役权与相邻关系
第四节 土地利用的外部性、社会控制与土地利用规划
第五节 土地调控法律制度
第六节 相关法律对土地利用问题的规定
本章小结
第六章 土地分配法律关系及制度
第一节 土地分配法律关系
第二节 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与土地交易法律制度
第三节 土地合约与土地利用的社会控制
第四节 土地征收征用权及相关法律制度
第五节 土地储备制度
第六节 规划权、土地调控与土地资源部门分配
第七节 土地税收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第七章 土地保护法律关系及制度
第一节 土地保护法律关系
第二节 土地用途管制
第三节 耕地保护法律制度
第四节 土地整治权与开发复垦整理法律制度
第五节 水土保持法律制度
第六节 环境权与环境保护法律制度
第七节 不动产登记法律制度
本章小结
第八章 土地行政执法及法律救济
第一节 土地行政法律关系
第二节 土地监察与土地督察
第三节 土地争议与行政调处
第四节 土地行政复议
第五节 土地行政诉讼
第六节 土地行政救济
本章小结
第九章 土地法律责任
第一节 土地法律责任的概念
第二节 土地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之一:民事责任
第三节 土地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之二:行政责任
第四节 土地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之三:刑事责任
第五节 土地法律责任制度演化趋势
本章小结 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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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的本质意义上的来源,即对法的形成具有决定意义的力量。例如认为法是神或上帝的意志的体现,认为法是群众的意志的体现,认为法是人民“公意”的体现等等。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2.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引起某一特定法律规则或法律原则产生的历史来源,包括继承历史上一定的法律文化或历史上发生的某些事件。例如现代西欧国家的法律继承了古代罗马法的法律文化传统。英国1215年由于发生国王与贵族间的冲突而产生了《大宪章》。
3.法的思想和理论上的渊源,是指影响某一特定法产生的理论原则或哲学原则;例如17、18世纪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之初的立法所体现的自由、平等、法治等原则的理论渊源是古典自然法学说,社会主义国家的法的理论来源是马克思列宁主义。
4.法的文献渊源,是指包含该法律的原则的具有权威性的文件,例如对法律原则的权威性解释文件、法规汇编、判例法汇编、权威性的法学著作等(曾庆敏,1997)。
(二)法的效力
《法学大辞典》认为,法的效力是指法的生效范围,包括法的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和对人的效力,即法在何时、何地及对何人发生效力。法的效力与法律效力是紧密联系的两个概念。其联系性表现在:法的效力是法律效力的前提和根据,没有法的效力就不会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如依法经过公证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是以存在“公证法”的效力为根据的;法律效力是法的效力的体现,如经过公证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表明“公证法”效力的存在。两者的区别在于:(1)法的效力仅限于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效力既用于规范性法律文件,也应用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例如法院依法做出的判决、经过注册的商标等对特定的人或事具有法律效力。(2)法的效力具有抽象性、普遍性特征,它对法定范围内所有的人具有约束力;法律效力是已经个体化了的、对特定的事或人具有约束力。
(3)法的效力属于应然的范畴,而法律效力属于已然或实然范畴。法的效力存在不意味着该法调整范围内发生的事实都是具有法律效力;反之,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存在,并不因此丧失法的效力。(4)法的效力直接来自法的创制权力及其行使的程序,其实质意义表明法的成立和付诸实施;法律效力直接来自法,其实质意义表明某种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法的效力自古以来基本有三种类型:(1)属人主义,即法律专适用于本国人,外国人即使侨居在本国也不适用本国法。古代国家多采用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即无论本国人、外国人只要居住在本国境内都适用本国法;本国人如果不在本国境内便不受本国法约束。法的这种效力原则始于封建制时期的国家。(3)属人、属地相结合,一般以属地主义为主结合,属人主义规定法的效力范围。此种效力原则为近现代国家普遍采用。我国主要实行属地主义,并在有关国家主权、公民权益的特定事项上,结合属人主义原则(曾庆敏,1997)。
| ISBN | 756412542X,978756412 |
|---|---|
| 出版社 | 东南大学出版社 |
| 作者 | 陈会广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