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内容简介:2005年5月14、15日将举行第八次全国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为了帮助广大考生复习考试,我们将2005年监理工程师考试大纲中涉及的有关法规、文件汇编成册,供广大考生复习时参考。
编辑推荐
《2005年建设工程监理相关法规文件汇编》为全国监理工程师培训考试参考资料。 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部分 行政法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三部分 部门规章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02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建设部令第86号)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令第1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建设部令第78号)
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90号)
第四部分 标准规范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B50319-2000)条文说明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31350500-2003)(摘编)
第五部分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建[1999]313号)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建[2000]44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
(建标[2003]206号)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第二节 从业资格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ISBN | 9787800119279 |
|---|---|
| 出版社 | 知识产权出版社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