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节能监察法制建设 [平装] 9787300131986,73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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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532269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环境法
《地方节能监察法制建设》对地方节能监察工作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进行了梳理,其中不仅包括地方节能法实施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也包括节能监察办法等地方政府规章,还有一些例如委托书、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的批复以及年度节能监察计划或方案、专项节能监察计划等文件。希望能够为现阶段地方加强节能监察工作提供借鉴和帮助,并为完善节能监察制度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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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节能监察法制建设》是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
目录
第一部分 地方性法规 1.《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 3.《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 4.《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 5.《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 6.《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7.《辽宁省节约能源条例》 8.《吉林省节约能源条例》 9.《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 10.《江苏省节约能源条例》 1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海 12.《安徽省节约能源条例》 13.《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4.《山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15.《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16.《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7.《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18.《广东省节约能源条例》 19.《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 20.《贵州省节约能源条例》 21.《云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22.《陕西省节约能源条例》 23.《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5.《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6.《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 28.《沈阳市节约能源条例》 29.《长春市节约能源条例》 30.《宁波市节约能源条例》 31.《厦门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部分 地方政府规章 1.《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2.《重庆市节能监察执法委托规定》 3.《河北省节能监察办法》 4.《辽宁省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5.《安徽省节能监察办法》 6.《山东省节能监察办法》 7.《河南省节能监察办法》 8.《云南省节能监察办法》 9.《青海省节能监察办法》 10.《宁夏回族自治区节能监察办法》 11.《哈尔滨市工业节能监察办法》 12.《哈尔滨市节约能源办法》 13.《南京市节能监察办法》 14.《西安市节能监察办法》 15.《厦门市节约能源监察办法》 第三部分 其他规范性文件 Ⅰ办法、规定类 1.《上海市节能监察试行办法》 2.《江西省节能监察办法(试行)》 …… Ⅱ 委托通知、委托书 Ⅲ 编办批复 Ⅳ 年度监察计划、方案 Ⅴ 专项监察通知
文摘
版权页: 区、县计划、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支持能源的合理利用以及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包括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专题论证是对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选择的用能工艺、技术、设备、材料及能源品种等,对照国家制定的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所进行的专门研究论证。设计方案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审批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第十二条对年耗能2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以及按规定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的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应当经有资格的评估机构对合理用能的专题论证作出评价。 节能评估机构的资格由市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单位应当保证合理用能专题论证中节能措施和能耗指标的落实。项目建成后,达不到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不予验收。 第十四条禁止新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 第十五条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产值综合能耗限额、主要用能设备能耗限额和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限额。能耗限额应当科学合理,并根据科学技术发展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企业产值综合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超过能耗限额的,限期治理并按照超限额水平的能源价值实施加价收费,加价收费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严重超过能耗限额的,应当将其超能耗限额情况向社会公布。 收取的超能耗限额加价费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财政部门统一安排,专项用于节能工作。 第十七条市和区、县统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能源消费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将能源消费和利用统计纳入统计招标体系,定期发布主要耗能产品的能耗情况。 第十八条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和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国家和本市的重点用能单位。 市和区、县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家和本市确定的重点用能单位加强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市和区、县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监测工作的管理,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单位依法进行节能检验测试。节能检测机构的资格由市经济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定。
ISBN9787300131986,730013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