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组织通论(特价书) [平装] 9787800098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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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通论》的主要内容:民间组织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的正式的社会组织,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是基根本特征。从历史发展来看,在现代社会。民间组织对于满足人们的生活需要、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民间组织通论》从民间组织的定义理论、法律政策框架等理论问题,从民间组织的评估、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实务问题,以及民办学校、行业协会、在华海外民间等组织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论述。《民间组织通论》在总结现有研究成果和现实问题的基础上,在理论上有了新的突破,并对完善民间组织的管理和治理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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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组织通论》是华夏英才基金学术文库之一。
目录
前言 总论部分 1.民间组织的定义与分类 2.民间组织的理论 3.民间组织的法律政策 4.民间组织的评估体系 5.民间组织的人力资源管理 6.民间组织的财务管理 7.民间组织的自律 8.民间组织党的建设 专论部分 9.行业协会及其管理体制 10.民办非企业单位 11.社区准民间组织 12.民办学校 13.农民专业协会 14.农村社区公益组织——以农村老年协会为例 15.在华海外民间组织 16.基金会 17.商会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1.1.2 中国的民间组织“NGO” 一词带有强烈的西方文化和制度结构的色彩,它的两个核心特征,即非政府性和非营利性,正是对国家一市场一公民社会三元分立结构的反映。中国有着不同于西方的社会结构和制度文化,完全按照西方标准来界定和理解,一方面很难找到严格符合这一定义的组织,另一方面,在中国社会经济转型的时期,又确实存在并不断新生着一些与政府、企业所不同的“第三领域”的组织,上述定义也无法全面反映中国民间组织的发展状况。因而,在界定中国民间组织的时候,我们对上述定义和性质做出修订,将民间组织定义为: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公益性或互益性活动、独立于党政体系之外的正式的社会组织。这些组织具有不同程度的自治性与志愿公益性,不是宗教、政党、宗族组织。同时我们使用“狭义的民间组织”一词,用以特指那些满足非政府性、非营利性、自治性、志愿性、组织性、公益性、排除特性等特征的中国的民间组织。 基于上述认识,在观察中国的民间组织时需要注意如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民间组织的法律地位与实际属性不完全对等。从法律地位上言,在中国最接近于NG0的法律实体是在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得到行政认可的民间组织,但它们并不代表中国民间组织的全部,也称不上是典型。许多注册的民间组织具有很强的政府色彩,它们在人员编制、资金来源、组织结构及功能等方面类似于政府机关;一些营利性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培训中心等也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名义上成为民间组织;反之,由于受到现行法规登记注册条件的限制,许多由民间人士发起成立、从事各种公益性社会活动、符合民间组织定义的草根组织,不得不以工商企业的身份登记注册,或者挂靠在其他组织的名下,采取二级机构的身份开展活动,或者采取不登记、不注册的形式开展活动。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民间组织的性质。第二,民间组织的发展也受到事业单位转型的影响。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负有政治统治、经济生产、社会公益事业等各方面的责任,社会组织以“单位”为基本单元,机关单位、企业单位、事业单位都是国家职能的实现机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育,这些“单位”逐渐分化成为市场体系中不同运作机制的部门。事业单位也是典型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带有强烈的“国家”统率“社会”的色彩。
ISBN9787800098253
出版社时事出版社
作者王名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