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法论》共分十一章,主要内容包括:矿业立法、矿产物权、矿业安全与健康、矿业环境保护、矿业相邻关系、矿业开发效率、矿业合同等。《矿业法论》文字通达、结构安排合理,具有相当的可读性,对于业界人士而言应会成为案头必备的重要的有质量保证的参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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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法论》是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 作者简介
康纪田,男,1957年生,湖南娄底行政学院法学副教授,主要从事矿产资源法研究,在《中国土地科学》、《中国安全科学》、《学术论坛》、《华东经济管理》、《中国煤炭》以及《中国矿业》等刊物上发表该方面的论文119篇,主持完成了两个省部级课题。 目录
第一章 矿业权
一、矿业权理论的虚无性
(一)“三位一体”的矿业权
(二)“三位一体”的探矿权与采矿权
二、矿业权制度的困惑
(一)矿业权物权属性的争议
(二)矿业权流转的两难选择
(三)矿业合同的神奇性
(四)矿业权处置的乱象
三、构建现代矿业制度体系
(一)“三权分立”的国外矿业制度
(二)比照“三权分立”重构矿业制度
第二章 矿业立法
一、矿业法以市场进入管制为中心
(一)矿业市场进入管制的理论和实践
(二)矿业市场过度进入的经济管制
(三)矿业市场失灵时的社会管制
(四)矿业市场资源要素的进入制度
二、矿业法以产业为调整对象
(一)产业是矿业法的调整对象
(二)主要目的是维护公众利益
三、矿业法体系的独立性
(一)矿业法内容的独立性
(二)矿业法原则的独立性
四、矿业法的国外经验和我国历史
(一)世界多数国家制定矿业法
(二)波兰矿业法的特点
(三)中国近代矿业立法
(四)反思我国现代矿业立法
第三章 矿产物权
一、矿产权独立
(一)矿产资源的分割
(二)矿产独立于矿产资源
(三)矿产权设立
(四)矿产权客体的动产性
(五)矿产权独立的意义
二、矿产权的物权属性
(一)勘探性矿产权属用益物权
(二)开采性矿产权属所有权
(三)开采性矿产权法律设置失误
三、国有矿产权的平等性
(一)矿产国有权的行使能力
(二)国有矿产权的主体地位
四、国有矿产权绝对有偿制度
(一)矿产补偿费征收价格
(二)矿产权的平等交易
(三)矿业税费制度的整合
……
第四章 矿业许可
第五章 矿业安全与健康
第六章 矿业环境保护
第七章 矿业用地
第八章 矿业相邻关系
第九章 矿业开发效率
第十章 矿业合同
第十一章 矿业法律责任
附录 波兰地质和采矿法 文摘
版权页:
矿产资源整合时,由政府根据宏观计划指定几家大型矿业公司为整合主体收购、兼并其他的中小矿山企业,被整合的主体资格由政府强制取消,即吊销采矿许可证。虽然说政府未依法处置,自己颁发的许可手续没有依法而是强制收回,但由于政府受必然整合的宏观调控而无其他选择。严重的问题是,被整合主体对于已明确归属的矿产资源物权和其他合法财产权,也被政府与采矿许可证一样地按行政手段强行收缴,再按行政手段配置给留在市场里的整合主体。这就是政府进一步的严重违法,于是遭到更多人的质疑和指责。《物权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受法律保护。被整合矿主所剩余的矿产资源是依法取得的,但在整合之中未受法律保护。被整合主体的剩余资源与其他财产在退出市场时,价格、资产的量、支付方式等事项也按政府统一安排的时间和方法订立协议,这就违反了《合同法》关于自由、平等、协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和《公司法》的规定,被整合矿主留在市场上的财产属公司的法人财产,是公司股东的股权,由政府指定处理则政府违反了这些法律的规定。
强调政府与市场的分工,强调政府管制市场时要依法行政。这种强调在矿产资源整合运动中没有力量,甚至是在向计划经济体制和人治环境等方向回归。但是,只要是矿产资源整合是必要的,而且矿产物权仅属于矿业权“三棱锥”的一个层面,那么,这种历史的复辟又是不可避免的,谁也拿不出更好的办法。矿产资源整合的推进给法治造成的不利影响,归根结底还是矿业权“三维”理论的虚无性。
| ISBN | 7509325269,978750932 |
|---|---|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作者 | 康纪田 |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