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内容简介: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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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由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目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文摘
第五十条 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一条 现役军人,革命残废军人,退出现役的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第五十二条 革命残废军人乘坐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按照规定享受减价优待。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三条 现役军人参战或者因公负伤致残的,由部队评定残废等级,发给革命残废军人抚恤证。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革命残废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
ISBN | 97878021922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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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
作者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