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书)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研究 [平装] 9787500455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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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542816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财政法
《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研究》在分析投资信托一般理论的基础上,对契约型投资信托和公司型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投资信托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受托人违反投资信托的民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探讨,并就完善我国投资信托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期对信托法的理论研究和投资信托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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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研究》是民商法文丛之一。
目录
中文摘要 英文摘要 引 言 导论 投资信托的兴起及其对传统法律的冲击 一 投资信托的起源与发展 (一)投资信托的起源 (二)国外投资信托的发展 (三)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投资信托的发展 (四)我国大陆投资信托的发展 (五)结论与启示 二 投资信托的理论基础与功能 (一)投资信托的理论基础 (二)投资信托的功能 三 投资信托对传统法律的冲击 (一)投资信托带来信托法律关系的新变化 (二)投资信托对公司法的挑战 (三)投资信托需要金融法制的创新 第一章 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一般理论 一 投资信托的概念与基本类型 (一)投资信托的概念 (二)投资信托与类似概念的辨析 (三)投资信托的基本类型 二 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性质 (一)投资信托法律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二)投资信托法律关系是一种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 三 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第二章 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动态分析 一 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设立 (一)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设立方式 (二)投资信托合同的订立 (三)投资信托基金份额的发行与认购 (四)投资信托设立的合法性要件 二 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变更 (一)投资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 (二)投资信托法律关系内容和客体的变更 三 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终止 (一)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终止的事由 (二)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与客体研究 一 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契约型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公司型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对契约型与公司型投资信托法律关系主体差异的思考 二 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投资信托基金的客体地位辨析 (二)投资信托基金作为客体的特征 第四章 投资信托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探微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概述 (二)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 (三)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三 基金投资者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投资者的权利概述 (二)基金受益权 (三)基金投资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基金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赎回权 (五)基金投资者的义务 第五章 违反投资信托的民事责任研究 一 违反投资信托民事责任的性质 二 违反投资信托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与免责事由 (一)违反投资信托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违反投资信托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 三 违反投资信托民事责任的诉讼机制 (一)投资公司股东诉讼 (二)基金受益人诉讼 (三)对投资者民事诉讼的援助 第六章 我国投资信托的立法考量 一 我国投资信托立法的历史与现状 二 我国投资信托立法的缺陷 三 完善我国投资信托立法的思考 (一)我国投资信托的立法模式 (二)完善我国投资信托立法内容的构想 参考文献 附录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附录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因此,不论是受托人个人固有财产的债权人,还是受托人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的债权人,原则上均不应对信托财产申请强制执行。但有几种例外:一是在信托前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如在信托财产上所设定的抵押权或存在的法定抵押权;二是因处理信托事务所生的权利,如受托人雇人修缮属信托财产的房屋,修缮者因其修缮行为所取得的修缮费用债权;或者受托人为执行信托事务而对外借款,出借人因其借款所取得的债权等;三是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如我国台湾地区“所得税法”第110条、“税捐稽征法”第39条规定,就税捐债权所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即属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仍得对有关信托财产的税捐,移送法院强制执行。(3)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信托财产虽为受托人占有,但是其并非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因此,受托人死亡,继承开始时,不能将信托财产列入其遗产而由其继承人继承。(4)破产财产的排除。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破产财产,不得用于清偿受托人的破产债权人的债权。(5)混同的限制。依大陆法系民法的观念,当某人就他人财产享有某种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如房屋上的抵押权),嗣后又取得了该财产的所有权时,则原先的权利因混同而消灭(抵押权因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而消灭)。为保持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大陆法系信托法特别排除民法混同规则的适用,规定信托财产为所有权以外的权利时,即使受托人取得了作为该权利标的物的财产时,该权利也不因混同而消灭。①投资信托基金作为投资信托法律关系的客体,具有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征,这表现为:其一,投资信托基金一旦设立,即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相分离。基金也不属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承继财产,这些机构主体资格的变更(如合并、分立),并不导致基金的变更;基金管理人。
ISBN9787500455943
出版社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作者文杰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