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主要内容简介:“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典型裁判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价值。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就将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作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
《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丛书是以司法实务工作的角度来撰写的,书中所有的案件都是实际生活中已经发生的典型、疑难案例。丛书首先通过归纳裁判要点把握案例精髓,总结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接着以裁判理由的方式令读者全面领会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其次是裁判标准部分,通过对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难点、盲点进行提炼、总结,归纳出相似案件的处理要点,起到举一反三的重要作用。再次是裁判依据,总结了全国各地处理同类型案件的各种法律依据,使得全国各地读者能够理解我国在法制统一基础上的审判地方特色。最后是相似案例索引,总结已审结的同类案例,便于有需要的读者研究案例适用法律的异同。
希望本丛书能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准确理解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效率,指导公众自行化解纠纷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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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房地产卷)》: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商品房预售中预定合同的性质与效力,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贷款不能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套贷合同的效力,利益衡量原则在房地产案件中的运用,居间合同中混合有委托合同条款时的处理,居间人的注意义务及基本核实调查责任,封闭阳台,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禁止,租赁合同到期,事实租赁关系认定及房屋使用费的计算。 目录
第一章 商品房预售纠纷
一、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游某诉成都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二、售楼广告的性质及其法律规制
——俞甲等诉上海某置业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三、商品房预售中预定合同的性质与效力
——陈某诉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案
四、房屋实测面积与暂测面积不一致的处理
——黄某诉上海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五、商品房预售中“定金”的性质及处理
——焦作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马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六、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
——李某与三亚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七、商品房预售中开发商的登记义务
——陈某与广州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骂
八、一房两卖中恶意串通的认定
——杨某诉上海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九、退房还款协议的效力
——姚甲等诉丙公司房屋预售不能按期交房应按约定的回购价退还房款案
十、贷款不能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吴甲与佛山市南海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二章 商品房买卖纠纷
一、未领取产权证的房屋交易的法律效力
——杜某与郑某、沈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二、套贷合同的效力
——陈某诉李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三、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冯某诉陈甲、孙某、陈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四、房屋买卖中表见代理的认定
——俞某诉徐某、金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五、商品房买卖中不可抗力的认定
——黄某诉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案
六、房屋买卖中瑕疵履行的认定及效力
——上海某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纠纷不服判决上诉案
七、利益衡量原则在房地产案件中的运用
——史某、许甲与刘某、许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八、格式条款的解释
——沈阳某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韩某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九、商品房预售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魏某诉某房屋开发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十、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惩罚性赔偿
——史某诉荥阳市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第三章 房屋居问纠纷
一、经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房屋买卖合同中的房价是否能否定未经登记的合同中的房价
——朱乙等诉上海丙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等居间合同案
二、居间合同中混合有委托合同条款时的处理
——原告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某居间合同纠纷案
三、居间人是否能够获得居间报酬的认定
——杨某等与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上诉案
四、居间人的注意义务及基本核实调查责任
——原告张某诉北京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末尽核实义务致其重大损失案
五、居间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无权收取居间报酬
——谷某与天津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
第四章 房屋共有纠纷
第五章 房屋业主权益及物业管理纠纷
第六章 房屋相邻纠纷
第七章 房屋租赁纠纷
第八章 房屋抵押纠纷 文摘
版权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人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本案中,原房地产开发商在建设平江小区时,经批准在其开发区域内建设民办小学,并承诺承担小区内业主子女的公办义务教育。此后其在商品房预售时,也就小区的优惠教育作出过广告宣传,且前两期商品房业主子女也已经享受了上述优惠,因此,该小区优惠教育的允诺具体确定,足以使购买人产生信赖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对交易价格的确定产生重大影响,原告正是基于子女入学的考虑而购买了涉案商品房。子女入学享受义务教育收费标准系影响原告购房的重要因素,故该描述构成要约。被告作为原房地产开发商的权利义务承接主体,理应承担上述合同义务,违反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尽管某集团作出的上述广告未载明在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内,但基于该广告内容中明确受益对象为平江小区的业主,而无购房时间上的限制,参照上述规定,该广告内容应视为合同内容,故该承诺对平江小区购置商品房的业主均发生效力。由于某集团又系被告的股东之一,两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某集团作出的承诺可视为对被告具有同等约束力,故被告应对上述承诺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应全面履行合同,由某实验学校按“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接纳俞乙就读。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其没有与俞甲等约定关于提供子女公费教育,系争小区系其独立开发,与某集团开发的平江小区没有关系,也没有做过相关广告,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审诉请或发回重审。
原告辩称:原先该小区的开发商某集团将自己开发权转让给了现在的开发商某置业,业主无法辨识小区开发商的更替,因此,某置业仍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 ISBN | 9787509328613 |
|---|---|
| 出版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