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 [平装] 7509328624,97875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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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丛书是以司法实务工作的角度来撰写的,书中所有的案件都是实际生活中已经发生的典型、疑难案例。丛书首先通过归纳裁判要点把握案例精髓,总结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接着以裁判理由的方式令读者全面领会法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其次是裁判标准部分,通过对案件在适用法律上的难点、盲点进行提炼、总结,归纳出相似案件的处理要点,起到举一反三的重要作用。再次是裁判依据,总结了全国各地处理同类型案件的各种法律依据,使得全国各地读者能够理解我国在法制统一基础上的审判地方特色。最后是相似案例索引,总结已审结的同类案例,便于有需要的读者研究案例适用法律的异同。 “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典型裁判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价值。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民法院就将发挥案例的指导作用作为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司法行为、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机制。 希望本丛书能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准确理解法律适用标准、提高办案效率,指导公众自行化解纠纷有所裨益。
编辑推荐
《民商事疑难案件裁判标准与法律适用(婚姻家庭卷)》: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者订立的分手协议无效、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时彩礼的认定、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无需经丈夫同意、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理解、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的处理、父母分居期间子女有权主张抚育费、夫妻共同财产与家庭共同财产混合时权属认定、离婚时夫妻双方协商不一致情况下对股权的分割、夫妻内部共同债务的认定、离婚后仍同居的双方对外债务的承担、离婚诉讼中人身保护裁定的探索。
目录
第一章 婚姻的成立 1.恶意宣告配偶死亡后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罪 ——王某重婚案 2.女方在哺乳期男方无权请求解除无效婚姻关系 ——应某诉刘某某解除无效婚姻案 3.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婚姻登记能否撤销 ——杨某诉南京市江宁区民政局不履行撤销婚姻登记法定职责案 4.事实婚姻关系的认定 ——王甲诉苏某继承案 5.未成年人在非法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抚养 ——刘甲诉刘某某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案 6.有配偶与他人同居者订立的分手协议无效 ——于某诉苏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7.恋爱期间购置房产的权一确定 ——杨某诉萧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8.双方离婚时彩礼返还的条件与数额确定 ——李某某诉杨某某离婚案 9.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时彩礼的认定 ——陈甲诉王某、王甲返还彩礼案 第二章 夫妻关系 10.妻子单方终止妊娠无需经丈夫同意 ——李某诉启东市某医院以及第三人王某某生育权纠纷案 11.婚姻一方对另一方的侵权责任不因夫妻关系存在而免除 ——冯某某诉孙某某、吕某某道路交通人身损害赔偿案 12.夫妻一方处分共有财产效力认定 ——崔某诉仇某、孟某某、关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 13.夫妻一方处分家庭共同财产的合同效力 ——施某诉赵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14.夫妻一方单方将共有财产赠与同居第三人的效力 ——龚某某诉彭某某、袁某某确认赠与合同无效案 15.夫妻一方单方处理共同财产时第三人善意的认定 ——姜某某、黄某某诉张某某、黄某房屋权属纠纷案 16.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婚姻存续期间的理解 ——秦某某等诉任某某法定继承案 17.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郭某某诉海泽荃公司、胡某某、胡甲、孙甲劳务合同纠纷案 第三章 亲子关系 18.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亲子鉴定的处理 ——刘某诉刘某某确认亲子关系纠纷案 19.亲子关系诉讼中证据的运用 ——钱某某诉王某某抚育费纠纷案 20.亲子关系的推定 ——黄某诉蒋某某追索财物案 21.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 ——李某、郭甲诉郭某某、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22.收养与寄养的司法认定 ——丁甲与丁乙继承纠纷案 23.收养关系的认定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王某某诉简某某离婚案 24.收养关系的认定 ——翟某某与娄某某、尚某某等解除收养关系案 25.违法解除收养关系的恢复 ——张某某诉沈阳市民政局民政解除收养行为案 26.未经生父母协商一致的送养无效 ——张某诉高某、张甲、杨某收养纠纷案 27.父母分居期间子女有权主张抚育费 第四章 离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文摘
版权页: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本次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符合事故发生时的客观情况和相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应予确认。两被告应按各自所负的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冯某某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原告合理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15.2 、误工费5474.4 、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复印费、交通费,合计21929.6 。结合原、被告的交通违法行为对本起事故所起的作用分析,确定由被告孙某某承担其中的70%,计15350.7 ,被告吕某某承担30%,计6578.8 。两被告之行为属于共同侵权行为,应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另原告主张后续治疗费,因其未能举证证明,不予支持。两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原告身体所造成的损害后果尚不严重,对原告请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亦不予支持。 被告孙某某辩称因本次交通事故所生的侵权之债,应当基于其与原告之间尚存在婚姻关系这一事实而消灭,这一辩称是不能成立的,理由在于:从法理上说,夫妻共同财产制固然能够成为追究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障碍,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财产制并不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所有制这一种形式,不能仅仅因此认为婚内夫妻侵权行为可以免除损害赔偿责任。夫妻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因夫妻财产状况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表现形态。若夫妻间实行约定财产制,侵权人可从约定的个人财产中支付相应的赔偿数额;如夫妻未对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侵权人基于婚姻法的规定也可以拥有法定的个人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实现同样不存在障碍。即使夫妻之间只存在夫妻共同财产,也完全有理由加以克服,因为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单独划出一部分作为受害人的个人财产,一旦以后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可将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时划出的个人财产数额再结合予以考虑。倘若现在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一旦将来夫妻拥有了共同财产,或者侵权人取得了法定或约定的个人财产,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同样可以满足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可见,被告孙某某的免责辩称不能成立。
ISBN7509328624,978750932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李杰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