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汇编》收集了北京、天津等6个省(直辖市)和19个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现行有效的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或办法,可供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参考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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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出租汽车管理法规汇编》是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的。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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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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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文摘
版权页:
第十四条 投标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或者居民身份证明;
(二)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三)经营可行性分析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中标人应当自领取中标确认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中标确认书和经营权有偿使用费缴费证明等有关材料,到组织招投标活动的市、县(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领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
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在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核准的经营期限和营运区域内营运。
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领取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的企业和个人,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营业。
第十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实际经营时间未满三年的,不得转让;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转让的,应当经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批准。
转让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受让人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签订转让合同,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继承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继承人应当持有关证明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办理经营权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件被依法吊销或者经营权期限届满被注销的,经营者应当终止营运活动。
ISBN | 9787114090264,711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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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人民交通出版社 |
作者 | 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司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