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学 [平装] 9787309081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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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562167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土地法
《土地法学》吸收了本学科最新研究成果、教学改革成果和土地法制建设新经验,结合我国和国际土地立法新动态,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土地法的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基本制度、法律责任、法律救济等基本内容,注重培养学生运用土地法基本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土地法学》在体例安排、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及法律责任与救济等部分有自己的特色。突出特点表现为:一是体例安排上,每章都由内容提要、学习目标、基本知识、案例分析、学术视野、理论思考和实务训练、推荐阅读资料等模块组成;二是确立了综合效益最大化原则;三是在注重土地权利法、土地流转法、土地管理法的同时,强化了土地开发整治与保护法的内容,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四是对土地法律现象进行抽象与概括,系统归纳了土地权利法律制度、土地流转法律制度、土地管理法律制度、土地开发整治与保护法律制度等主要制度,为学习提供了极大便利。 《土地法学》适合普通高等学校法学专业、公共管理专业、土地管理专业师生及土地管理、土地法制工作相关人员使用。
编辑推荐
《土地法学》是经济法学系列之一。
作者简介
王文革,法学博士、博士后,教授、高级工程师、注册房地产评估师、注册土地评估师、律师等。现任上海市教委重点学科经济法学科带头人,上海政法学院经济法系主任,上海政法学院环境资源与能源法研究中心主任,主要研究领域:环境资源与能源法,房地产法,行政法等。 具有大型企业集团和省级政府部门的工作经历,具有澳大利亚、日本、加拿大等海外合作研究经历。兼任国际组织IUCN环境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生态系统管理委员会委员,加拿大联邦政府国际关系协会中加关系研究专家组成员,中国国土资源报法律顾问,中国法学会环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上海法学会环境法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上海市法学家宣讲团高级讲师,上海市律师协会环境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加拿大英属哥伦比亚大学、日本拓殖大学、武汉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上海社会科学院、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等国内外多所高校访问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或特邀研究员。 在《中国环境科学》、《中国土地科学》、《法商研究》、《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00多篇,其中多篇论文获奖或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独著、主编、参编、翻译著作共23部;主持国际合作及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司法部、环境保护部等国家级、省部级科研项目20余项;主持或参加国家及地方立法起草30多件;承办重大房地产及环境资源法律案件100多件。代表性个人专著有:《中国节能法律制度研究》、《城市土地配置利益博弈及其法律调整》、《城市土地节约利用法律制度研究》、《城市土地市场供应法律问题》等。 先后荣获上海市十大优秀中青年法学家、上海市曙光学者、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和科研成果奖等省部级奖励20多项。
目录
第一章 土地法概述 第一节 土地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土地法的体系 第三节 土地法的目的和作用 第四节 土地法的基本原则 案例分析 学术视野 理论思考与实务训练 推荐阅读资料 第二章 土地权利制度 第一节 土地权利制度概述 第二节 土地所有权 第三节 土地用益物权 第四节 土地抵押权 第五节 土地相邻权 第六节 土地权利争议的解决 案例分析 学术视野 理论思考与实务训练 推荐阅读资料 第三章 土地流转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流转制度概述 第二节 土地征收制度 第三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制度 第四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制度 第五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和作价入股制度 第六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制度 第七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制度 第八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制度 第九节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终止 第十节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十一节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 案例分析 学术视野 理论思考与实务训练 推荐阅读资料 第四章 土地开发、整治及保护法律制度 第一节 土地开发制度 第二节 土地储备制度 第三节 土地置换和整理制度 第四节 土地复垦制度 第五节 闲置土地处置制度 第六节 耕地保护制度 第七节 土壤污染防治 第八节 土地沙漠化防治 第九节 土地盐渍化防治 第十节 水土保持制度 案例分析 学术视野 理论思考与实务训练 推荐阅读资料 第五章 土地管制制度 第一节 土地管制制度概述 第二节 地籍管理制度 第三节 土地利用规划制度 第四节 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节 用地供给项目管制 第六节 土地价格管制 第七节 土地税费制度 第八节 城市土地增值回收制度 第九节 土地利用外部性内部化制度 案例分析 学术视野 理论思考与实务训练 推荐阅读资料 第六章 土地法律责任 第一节 土地法律责任概述 第二节 土地行政法律责任 第三节 土地民事法律责任 第四节 土地刑事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学术视野 理论思考与实务训练 推荐阅读资料 第七章 土地法律救济 第一节 土地行政救济 第二节 土地司法救济 第三节 土地仲裁 第四节 土地人民调解 案例分析 学术视野 理论思考与实务训练 推荐阅读资料
文摘
版权页: 空间权可以转让、出租。但在建筑的、工作物的场合,空间权应与该物一道转让、出租。空间权因下列原因而消灭:(1)权利人丧失对这间或地下的利用需要。例如,空中或地下建筑物、工作物毁损灭失。(2)权利期限届满。依合同而取得的空间权,在法规、行政命令或者合同规定的权利存续期限届满时,如果不能续展期限,则应当归于消灭。(3)权利的撤销。因合同而取得的空间权,在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终止合同的情况下,因合同的终止而撤销。(4)权利的放弃。地上空间权人和地下空间权人以明示的意思表示放弃其权利的,该权利消灭。但是,已经登记的空间权,除有放弃的表示外,还须履行注销手续,方可发生权利消灭的效力。(5)混同。当地上空间权、地下空间权和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归于同一民事主体时(如地面的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取得有关建筑物、工作物的所有权),地上空间权、地下空间权因混同而消灭。空间权消灭时,其权利范围内的空间、地下及有关地面的占有、使用权利复归于地面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至于空间权消灭时,其所涉的建筑物、工作物的归属问题,原则上应转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但权利人有权请求支付合理补偿。地上空间权与地下空间权的消灭,不影响空中或地下的建筑物、工作物上已经设立的抵押权。所以,尽管该建筑物、工作物因地上空间权或地下空间权的消灭而转归土地所有权人所有,抵押权人仍不妨对该建筑物、工作物行使抵押权。 空间权根据取得方式不同,包括出让空间权、租赁空间权、作价入股空间权。这三种不同方式的空间权,除了独特的相邻关系问题外,其权属性质与内容分别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租赁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使用权一致,故在这里不再赘述。这里独特的相邻关系问题是指空间权人享有使用土地的权利。这不仅包括该权利所及的空间或地下的利用权,而且包括有关地面的利用权。例如,高架公路支柱、地下商场人口的地面占用权。为此,空间权人有权排除对其空间或地下利用权的不法妨碍及其他方式的侵害。
ISBN9787309081459
出版社复旦大学出版社
作者王文革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