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价书)《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辑) [平装] 9787500553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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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566831 类别: 图书 经济 审计 审计制度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辑)》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准则组编写。《〈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辑)》包括《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问题解答;《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问题解答;《独立审计实务公告——银行间函证程序》问题解答等。
编辑推荐
《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问题解答(第4辑)》由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出版。
目录
《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25号——会计估计》问题解答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问题解答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问题解答 《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8号——银行间函证程序》问题解答 附录一:《财政部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录二:规范审计报告签字制度,促进事务所加强质量控制——中注协副秘书长李爽答本刊记者问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意见段应当说明注册会计师的审验意见。注册会计师在发表审验意见时,应当说明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或变更情况。 (1)对设立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当在意见段中说明被审验单位申请登记的注册资本金额、出资期限等,并说明截至特定日期止,被审验单位已收到全体出资者缴纳的注册资本情况,包括各出资者缴纳注册资本的合计金额,各种出资方式的出资金额以及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等。 出资者分期缴纳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仅对被审验单位本期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发表审验意见。对以前各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注册会计师应当在验资报告说明段中说明进行审验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其验证情况,并说明包括本期在内累计的注册资本实收金额。 (2)对变更验资,注册会计师应在意见段中说明已验证的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股本)的变更情况。 ①增加注册资本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说明被审验单位原注册资本、增资的依据及申请增加的注册资本和变更后的注册资本等,并说明截至特定日期止被审验单位的实缴注册资本的增加情况等。
ISBN9787500553113
出版社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作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独立审计准则组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