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和国家领导人论旅游:1978-2004年》收录了从一九七八年十月至二〇〇四年十二月这段时间里有关旅游工作的重要文献七十一篇。其中,党和国家领导人的讲话、报告、文章、书信、批示和题词等五十三篇,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有关部委印发的文件十八篇。部分文稿为第一次公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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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和国家领导人论旅游:1978-2004年》是由中国旅游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共同出版的。 目录
要大力发展民航、旅游业
(一九七八年十月九日)
要重视旅游事业的发展
(一九七八年十二月十日)
旅游业要变成综合性的行业
(一九七九年一月二日)
旅游事业大有文章可做
(一九七九年一月六日)
发展旅游事业,增加国家收入
(一九七九年一月十七日)
把黄山的牌子打出去
(一九七九年七月十五日)
旅游是个新兴行业,要加快发展
(一九七九年九月十六日)
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旅游事业而奋斗
(一九八一年七月十一日)
在全国旅游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一九八四年八月三十日)
关于旅游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
(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为一九八八年“北京国际旅游年”题词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十日)
旅游事业要有一个较大的发展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要把发展旅游业放在重要的位置上
(一九八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狠抓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一九九〇年二月十二日)
旅游业发展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九九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加快旅游业改革开放的步伐
(一九九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加快第三产业的发展
(一九九二年十月十二日)
在第十二次国家旅游事业委员会会议上的讲话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为上海中国国际旅行社成立四十周年的题词
(一九九四年四月一日)
努力开创旅游工作的新局面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六日)
旅游业作为支柱产业发展大有希望
(一九九五年十月六日——十一日)
“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促进旅游业的全面发展
(一九九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 文摘
版权页: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第十五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第十六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第十七条 旅游者对导游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旅游行政部门投诉。
第十八条 无导游证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 导游人员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第二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ISBN | 9787503225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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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中国旅游出版社,中央文献出版社 |
作者 | 国家旅游局 |
尺寸 | 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