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版) [平装] 978750933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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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用版)》法规提要: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五代以内直系及旁系血亲表,中国公民办理婚姻登记流程图,夫妻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计算公式,离婚诉讼管辖法院,离婚协议书(参考文本),离婚起诉状(参考文本)。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法地位】 第二条【婚姻制度与原则】 【计划生育】 第三条【婚姻法禁止的行为】 【重婚】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 【虐待】 【遗弃】 第四条【家庭关系】 第二章 结婚 第五条【结婚自愿】 第六条【法定婚龄】 【晚婚晚育】 第七条【禁止结婚】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第八条【结婚登记】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胁迫】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遗产继承】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第九条【互为家庭成员】 第十条【婚姻无效】 第十一条【可撤销婚姻】 【胁迫】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夫妻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姓名权】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的自由】 第十六条【计划生育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知识产权的收益】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财产约定】 【第三人知道该约定】 第二十条【夫妻扶养义务】 第二十一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抚养费】 第二十二条【子女的姓氏】 第二十三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和教育】 第二十四条【遗产继承】 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 第二十六条【收养关系】 第二十七条【继父母与继子女】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配偶一方在港澳台或国外,已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现当事人要求复婚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1)人民法院根据有关政策、法律,为保护本市一方的正当权益所作出的离婚判决。无论在外的一方是否收到判决书,均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在外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与原配偶恢复婚姻关系,但本市一方已经另行结婚,或虽未再婚,而坚决不同意复婚的,通知对方不再重新处理。(3)双方要求复婚,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鉴于离婚时间较久,为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在外一方必须提出无配偶的证明,并经驻外使馆认证。原审人民法院可按申诉案件办理,经查证双方确未再婚,可用裁定将原判决书注销,准予双方恢复夫妻关系。(4)台湾同胞要求与原配偶复婚,若提供无配偶的公证有困难,应提供律师或工作单位为他们出具确无配偶的证明,寄交原审人民法院,按前述规定办理。(5)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后,本市一方出于种种原因未将离婚情况告诉对方,恢复通讯后对方又确以夫妻关系相称和对待的,现在本市一方提出要求复婚,经调查确实的,可用裁定将原判决注销,准予双方恢复夫妻关系。
ISBN9787509331040
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中国法制出版社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