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纳税实务》是高等职业教育财经类专业核心课程之一,集税法与纳税申报技术于一体,并且对主要涉税事项的会计处理做了补充说明,使学生能够既会理论,又会申报,还会会计处理,从而增强学生对会计的全面认识,为将来会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纳税实务》主要由淄博职业学院、延安职业技术学院与山东鲁信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共同编写,属校企合作教材,立足于高职高专会计专业学生和社会培训,具有很强的理论性、实践性和应用性,对主要知识点、难点配以案例,深入浅出,使学生能够充分掌握纳税实务。并且根据毕业生反馈意见,增加一章《信息化管理在税务中的应用》,由山东鲁信财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培训中心副主任黄玉强老师编写,目的使学生能够进行网上纳税申报。
为了能够达到预期目标,我们在《纳税实务》基础上专门编写了配套的《纳税实务实训》,每一个项目都由基础实训和纳税申报实训组成,突出实践性,力争体现对高职高专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全过程。
编辑推荐
《纳税实务》是“十二五”高职高专财经管理类规划教材之一。 目录
项目一 税收总论
模块一税收与税法概述
模块二我国现行税法
模块三税收征收管理
项目二 增值税纳税实务
模块一增值税基础知识
模块二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三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四三种特殊销售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五进口货物应纳增值税的计算
模块六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计算
模块七增值税纳税申报
模块八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项目三 消费税纳税实务
模块一消费税基础知识.
模块二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三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税的计算
模块四消费税纳税申报
项目四 营业税纳税实务
模块一营业税基础知识
模块二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三特殊经营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四营业税税收优惠
模块五营业税纳税申报
项目五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实务
模块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基础知识
模块二城市维护建设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申报
模块四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
项目六 关税纳税实务
模块一关税基础知识
模块二关税的计算
模块三关税的征收管理
项目七 资源税纳税实务
模块一资源税基础知识
模块二资源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三资源税纳税申报
项目八 土地增值税纳税实务
模块一土地增值税基础知识
模块二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三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
模块四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
项目九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
模块一房产税纳税实务
模块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实务
模块三耕地占用税纳税实务
项目十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纳税实务
模块一车辆购置税纳税实务
模块二车船税纳税实务
项目十一 印花税和契税纳税实务
模块一印花税纳税实务
模块二契税纳税实务
项目十二 企业所得税纳税实务
模块一企业所得税基础知识
模块二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模块三资产的税务处理
模块四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五税收优惠
模块六源泉扣缴
模块七特别纳税调整
模块八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项目十三 个人所得税法
模块一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
模块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模块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模块四纳税申报
项目十四 信息化管理在税务中的应用
模块一金税工程
模块二纳税人使用的主要涉税软件
模块三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
模块四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系统
模块五电子申报系统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1)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3.停业、复业登记(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2)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3)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4)纳税人应当于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领回并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及其停业前领购的发票。
(5)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并如实填写《停、复业报告书》。4.注销税务登记(1)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2)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在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3)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4)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5.外出经营报验登记(1)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以下简称《外管证》)。
(2)税务机关按照一地一证的原则,核发《外管证》,《外管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为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ISBN | 9787513607629,751360 |
---|---|
出版社 | 中国经济出版社 |
作者 | 王金申 |
尺寸 | 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