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律行为范畴研究 [平装] 7510204631,9787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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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615532 类别: 图书 经济 法律 经济法学
《经济法律行为范畴研究》探讨的是经济法领域中的法律行为问题。从梳理法律行为在制度上和理论上的渊源入手,在对传统法律行为理论进行批判与继承的基础上,对经济法律行为的一些基本范畴进行分析,进而对构建经济法律行为理论的主要方面进行阐述。《经济法律行为范畴研究》重点探讨了经济法律行为的结构与本质特征、价值基础;并构建了行为的法律判断理论,根据这一理论对法律行为的成立于效力范畴及其构成要件进行重建,据此构建经济法律行为之成立于效力理论。此外,《经济法律行为范畴研究》也对经济法律行为的域外概况与类别进行简单勾勒,以作为上述重要问题的例证。
编辑推荐
《经济法律行为范畴研究》为经济法前沿文库之一。
作者简介
余发勤,1973年生,安徽庐江人。兰州大学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南京大学法学博士,现为广东省肇庆学院教师。发表学术论文十余篇,主要从事经济法、行政法、民法基本理论以及法哲学研究。
目录
《经济法前沿文库》总序 序言 导论 第一章 法律行为溯源 第一节 民事法律行为变迁史略 一、罗马法上的“法律行为” 二、教会法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三、《拿破仑法典》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 四、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诞生与理论的发展 第二节 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的难题及其启发 一、法律行为抑或意思表示 二、模糊不清的成立与效力问题 三、“自我决定的意志自由”中的义务困境 四、物权合同与意志自由的悖论 五、法律行为理论下经济法律行为的诞生 本章小结 第二章 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基本构造 第一节 经济法律行为范畴之界定 一、法理学上法律行为概念的纷争 二、行政法学上的法律行为理论之争 三、经济法律行为范畴的初步界定 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的结构特征 一、目的性与客观效果 二、设定性与程序性 三、信用与预期性 第三节 经济法律行为的本质特征 一、市场经济性 二、合法性 三、二维意志性与自由度 本章小结 第三章 经济法律行为之价值基础 第一节 经济法律行为的一般价值观 一、价值问题的一般困境 二、经济法律行为与正义 三、经济法律行为的法权正当性 第二节 意识形态与经济法律行为 一、意识形态的社会形塑作用 二、法律意识形态与经济法律行为 三、意识形态法律化与经济法律行为 第三节 自由、市场秩序与经济法律行为 一、行为自由的形态 二、组织体的行为结构与自由 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 四、经济法律行为与经济秩序的形成 本章小结 第四章 经济法律行为域外概况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的经济法律行为 一、德国 二、法国 第二节 英美国家的经济法律行为 一、英国 二、美国 本章小结 第五章 经济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 第一节 行为的法律判断 一、事实判断、价值判断与构成性判断 二、法律判断的三价模式 三、法律判断的二阶结构 第二节 经济法律行为的成立 一、经济法律行为成立的独立性 二、经济法律行为成立的含义 三、经济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第三节 经济法律行为的效力 一、经济法律行为有效与生效的区别 二、经济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三、经济法律行为的生效条件 本章小结 第六章 经济法律行为类型的实证分析 第一节 竞争性市场行为 一、制度视角下的市场竞争 二、契约的分化与具有外部性的经济契约 三、竞争视角下的集中行为 第二节 具有设定性的组织管理行为 一、组织管理行为的法律行为属性 二、组织管理行为的种类 第三节 国家的市场调节行为 一、计划行为 二、公共财政与税收行为 三、国家的金融调控行为 四、维护竞争秩序行为 本章小结 结束语:中国经济法律行为理论之展望 参考文献 后记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第一,法律行为是一种意志行为,即法律行为是与行为者内在意志、愿望相关联的行为。 第二,无论如何,法律行为都导致一种法律上的后果。不能产生任何法律上后果的行为,亦即不能导致任何一个具体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行为,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行为,也就不是任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在法理学中我们不难得出,法律行为是法律关系的学说的附属物,法律关系作为法律的调整对象具有理论上的优越地位。虽然,在法理上,行为也是法律的规范对象,但理论结构上,调整对象主要是法律关系,以其展开法理学的规范理论构造。而法律关系并不是客观的物质关系,因此,其产生、变更与终止必然具有法律认定的缘由。于是,法律行为作为法律关系产生的原因,进入到法律学说的视野。从立法角度来看,法律确立主体问的权利、义务或责任,当然基于特定的客观现实,而行为作为重要的客观事实显而易见地进入立法的视野。 第三,由上述第二点显然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法律行为的一个潜在前提是无论法律行为为何,都与法律的评价相关联。没有法律上的评价,就没有法律行为。无论何种意义上的法律行为,总是与法律上的效果相关联,而法律效果的出现,离不开法律评价或法律判断。 第四,由第三点我们可以进一步得出这样的推论:法律行为的概念离不开部门法的概念。法律行为与法律对行为的评价密切相关,或者说是法律评价的结果。而无论是司法实践还是学术理论,在对行为进行评价之时,都是依据某些单一或有限的几个法律制度,而不是依据一国所有的法律制度整体。这就是说,在对行为进行评价之时,评价依据的是部门法,而不是所有法律制度。这就是说,在理论上,法律行为的分类是依赖于部门法的划分。 上述这些处于争议中的共同点说明:在逻辑上,法律行为至少有赖于两者。其一是法律关系,其二是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与此二者密切相关的是部门法的界定。顺理成章,经济法律行为范畴有赖于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 因此,从理论学科的角度对法律行为的基本界定的共同点中,可以得出简单的结论:经济法律行为是行为者行使经济权利(力),通过表意而追求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终止的效果,在法律上获得支持的合法行为。当然这一界定并没有采取广义上的法律行为之说,而是限定为合法行为。至于为何以合法进行限定,将在本章下文以及“经济法律行为的成立与效力”一章中给予详细论述。
ISBN7510204631,978751020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作者余发勤
尺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