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继承常见法律问题100例 [平装] 978730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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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编号: 1617246 类别: 图书 家庭与育儿 法律法规
《婚姻家庭继承常见法律问题100例》内容简介:农村常见法律案例实用解答,您身边的法律顾问! 《婚姻家庭继承常见法律问题100例》生动易懂,书中列举了一百个典型案例,涵盖了农村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了有效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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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继承常见法律问题100例》是村官学法丛书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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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套丛书生动易懂,每本书均列举了一百个典型案例,涵盖了农村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问题,为广大农村干部群众提供了有效指引。” ——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农村普法,宜从村官开始。让依法办事和村民自治,成为农村干部与群众共同的生活方式。” ——于建嵘(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社会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法制建设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村官学法这套丛书通过案例解析法律,贴近农村生活,对广大农村的法制建设会起到积极引导作用。” ——郑风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副院长)
目录
1.夫妻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1 2.夫妻双方与第三者签订的“共处协议”有效吗?/2 3.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吗?/4 4.男女同居,一方可否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5 5.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但并未办理结婚登记 是否构成重婚?/7 6.无配偶者与两人对外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但均未办理结婚登记,是否构成重婚?/9 7.男女辈分不同可以结婚吗?/10 8.男女双方未结婚登记,只按习俗举行了结婚典礼就是合法夫妻吗?/12 9.假结婚具有法律效力吗?/1 4 10.订婚具有法律效力吗?/15 11.一方婚前患有痴呆症婚后尚未治愈,婚姻有效吗?/1 7 12.父亲死亡后,子女可以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吗?/1 8 13.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已消除,婚姻还能否被宣告无效?/20 14.当事人可否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21 15.一方因受胁迫而结婚,受胁迫方可以通过哪些法律手段解除婚姻关系?/23 16.婚前体检是否为结婚登记的前提条件?/25 17.退婚或离婚时,一方可否请求对方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和嫁妆?/26 18.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能否因婚姻关系的建立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8 19.夫妻对所有的共同财产都有平等的处理权吗?/30 20.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定,能对抗第三人吗?/32 21.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34 22.离婚时,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如何分割?/36 23.离婚时,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如何分割?/38 24.离婚时,一方或双方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能否提取、分割?/39 25.离婚后归一方所有的财产于复婚后又离婚时可以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吗?/42 26.一方离婚后再婚,为对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而负担的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43 27.以一方父母提供的出资为首付并贷款按揭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5 28.一方婚前购买房产、婚后取得房产证,后又增值的,该房产及增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47 29.婚前一方承租、婚后共同购买的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9 30.妻子将其婚前个人财产以丈夫的名义存入银行,属于共同财产吗?/50 31.夫妻一方因日常家事而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有效吗?/52 32.老人尚有子女,可否要求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54 33.父母对尚在大学求学、未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无支付抚养费的义务?/55 34.患病的成年子女可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57 35.母亲改嫁后子女还有赡养义务吗?/59 36.继父母子女关系能解除吗?/61 37.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擅自送养,父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吗?/64 38.一方起诉离婚时,附登记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是否有效?/65 39.他人可以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吗?/68 40.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只要提起诉讼法院就能判决离婚吗?/70 ……
文摘
版权页: 通谋虚假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了获得某种利益,双方协商、通谋而为虚伪的离婚意思表示,并经法定程序而解除婚姻关系后,双方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现象。在财产法上,双方通谋而为的虚伪意思表示无效,但其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在身份法领域,通谋而为的虚伪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则并不适用。身份行为重在身份事实和法律程序,双方已依法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即使在主观上系通谋虚伪表示离婚,也应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登记问题的复函》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陈建英诉张海平“假离婚”案的请示报告的复函》的规定,“虚假离婚”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本事例中,冯某与徐某尽管属于通谋虚假离婚,但其仍然发生离婚的法律效力,双方自虚假离婚时起解除婚姻关系。所以,冯某无权请求分割徐某离婚后所分得的住房。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能否撤销李某与张某离婚登记问题的复函》(民办函[2003]71号)河北省民政厅:……从你厅的请示和所附材料看,李某与张某办理离婚登记时,离婚意思表示明确,证件证明齐全,程序合法。当事人李某以假离婚、离婚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为由,请求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没有法律依据:(1)《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法没有关于离婚目的的规定,也未规定离婚目的对离婚效力的影响。
ISBN9787300140421
出版社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作者刘耀东
尺寸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