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NO.1(2011版)》内容简介:这是有关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第一本蓝皮书。《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NO.1(2011版)》通过展示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基本状况,特别是近年来的最新进展,探讨中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基本经验和教训,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改善人权保障状况的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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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权事业发展报告NO.1(2011版)》:权威机构,品牌图书,每年新版。 作者简介
李君如,男,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前中共中央党校副校长,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享受者。曾发表《中国在人权事业上的历史性进步》、《人权理解:中欧关系中的一个问题》、《人权实现及其评估方法研究》、《社会建设与人权事业》等学术论文,曾获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颁发的“艾滋病防治特殊贡献奖”。
王林霞,女,博士,中国人权研究会秘书处处长。《中国人权年鉴》撰稿人之一,参与撰写《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1996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1998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等人权白皮书以及《美国的人权纪录》(1999~2001年)等,参与主编《中国人权年鉴(2000~2005)》(第一副主编)、《新世纪中国人权》(第三主编)、《人权与和谐世界》(第三主编)等著作,曾发表《浅谈中国人权发展的独特模式及其经验意义》、《消除贫困——当代人权基本理念的应有之意》、《美国人权外交的源起和演变》、《美国对华接触战略与人权战略》、《50/50——.2 1世纪男女平等的目标》等学术论文。
常健,男,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权研究会理事,南开大学人权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南开大学周恩来政府管理学院副院长。曾出版《人权的理想·悖论·现实》、《当代中国权利规范的转型》、《效率、公平、稳定与政府责任》等学术专著,参与主编《中国人权建设60年》(第二主编,2009)、《中国人权在行动》(2003~2004、2005、2006~2007、2008~2009),参与翻译《人权百科全书》,并发表《人权入宪后的法律界定、限定、约定和设定》、《论人权的平等保护与特殊保护》、《论经济增长与权利保障的携手共进》、《新时期中国人权发展的挑战与战略选择》、《中国住房保障制度与公民住房权保障》等学术论文。 目录
总报告
1中国人权的历史成就和发展进步
专题报告
减缓农村贫困,保障生存权和发展权
中国公民的工作权利保障
通过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保障和促进公民住房权
中国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利的发展
《物权法》实施与公民财产权保障
食品药品安全发展状况
义务教育的推进与完善
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与公民文化权保障
互联网的发展与中国公民信息权利的实现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与对公民知情权的保障
基层民主制度建设与公民参与权
中国的司法改革与司法中的人权
农民享有权利的逐步实现
少数民族权利保障状况
中国妇女人权的法律保障
老年人权利保障
中国残疾人权利的保障状况
中国与国际人权合作
专题调研报告
人权立法分析报告
汶川地震灾后重建人权保护状况报告
附录(见数据库)
中国人权大事记(1949~2010)
中国人权法律法规
新中国成立以来的主要人权著作 文摘
版权页:
插图:
第三,废除封建土地制度和其他压迫劳动人民的旧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改善劳动者的待遇。旧中国的封建土地制度对农民的压迫特别深重。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约80%的土地,而占人口90%以上的贫雇农和中农却只占有约20%的土地。这种极不合理的封建土地所有制是几千年封建专制制度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也是中国陷于贫困落后、遭受外国列强侵略欺辱的经济根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建立,便根据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原则,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土地改革运动,废除封建地主阶级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到1953年春,全国除一部分少数民族地区外,土地改革已基本完成,共有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无偿获得了7亿亩土地和大量生产资料,免除了过去每年向地主交纳的约700亿斤粮食的苛重地租。这是中国历史上规模最大的一次土地改革运动,广大农民第一次真正成了土地的主人。
第四,废除压迫妇女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妇女解放和男女平等。在旧中国,妇女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毫无男女平等可言。新中国于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明确宣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的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童养媳,禁止买卖婚姻和干涉寡妇婚姻自由。这是中国社会几千年来婚姻家庭生活的深刻变革。《婚姻法》颁布后,全国开展了大规模的宣传和贯彻《婚姻法》的群众运动,使男女平等和婚姻自由的思想深入人心,大量封建婚姻得到解除,打骂、虐待妇女的现象迅速减少,自由恋爱、婚姻自主成为风尚。《婚姻法》的颁布、宣传和实施以及封建婚姻制度的革除,有力地提高了妇女的地位,促进了中国妇女的解放。
第五,反对民族压迫和歧视,发展民族平等、互助、团结关系,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旧中国长期存在着严重的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许多少数民族不被承认,境遇悲惨,有的只能躲进深山,过着与世隔绝的生活。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坚决废除了民族压迫和民族歧视制度,实现了少数民族的翻身解放。1949年,新中国通过的《共同纲领》明确宣布: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友爱合作,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行为;各少数民族均有发展其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风俗习惯及宗教信仰的自由。
全检查中,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不得有影响民族关系的言行”;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在招收员工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在提供有关服务中,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各类宾馆、商店、餐饮等单位不得拒绝少数民族群众入住、购物、饮食”;“各类交通工具经营者不得拒载少数民族群众”;“各类医院对少数民族患者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参政议政权少数民族公民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为保障少数民族在国家机关有适当的比例,有关法律对少数民族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作出了特别的规定和安排。
《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在同一少数民族人口不到当地总人口15%时,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人口特别少的民族至少也应有一名代表。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少数民族代表人数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总人数的比例,均高于同期少数民族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比例(见表2)。
ISBN | 9787509724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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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社 |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
作者 | 李君如^王林霞^常健 |
尺寸 | 16 |